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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明确和规范我县上市宗地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促进土地合理高效开发利用,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根据关于推进以产出为导向的土地资源配置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上市与供后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是我县在经营性土地上市前明确的由土地竞得方按规划要求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第二条配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部门、土地竞得方的职责为:(-)部门职责1县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负责,推动配建项目;编制配建项目建设条件
2、(包括配建标准和需求等),完成初步设计审批。2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配建项目类型及项目清单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包括:报县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县规委会审定),根据项目业主申请依法办理配建项目划拨用地手续。3 .县国资金融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负责明确配建项目业主(移交接收单位),并报县财政局备案。4 .县发改局负责配建项目立项。5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配建项目报规报建审批相关工作。6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指导项目业主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申请办理配建项目宗地用地划拨手续、完成项目报建以及项目建设过程动态监管和项目建成后接收等相关工作。(二)土地竞得方土地竞得方作为配建项目代建业主,负责按照土
3、地出让方案及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承担项目建设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管,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项目业主或接收单位。第二章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类型及接收主体第三条土地竞得方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类型及行业主管部门为:(一)基础教育类:1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县教育局。(二)文化体育类:7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站)、综合运动场、综合健身馆、居民健身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县文体旅局。(S)医疗卫生类: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卫健局。(四)托育养老类:4.社区托育园所,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卫健局。5,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
4、行业主管部门为县民政局。(五)市政公用类:6 .环卫公厕、环卫休息站、市政配套设施点位、垃圾转运站,行业主管部门为县综合执法局。7 .公交集中停靠站、公共停车场(位),行业主管部门为县交通运输局。8 .变电室、开闭所,行业主管部门为县经科信局。9,应急避难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应急局。10 .市政道路,行业主管部门为县住建局。(六)社区服务类:11 .社区用房(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为县民政局。12 .农贸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商投局。(七)绿化空间类:13 .公园绿地、广场,行业主管部门为县综合执法局。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所属的、具备相应管理职能的事
5、业单位担任配建项目的项目业主及接收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能明确的,由县国资金融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及接收单位,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三章项目业主及立项管理第四条县国资金融局根据配建项目类型,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项目业主,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同时函告县住建局。第五条根据第四条确定的项目业主应在相关宗地出让后,会同负有配建项目义务的土地竞得方共同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土地竞得方作为配建项目代建业主。第六条配建项目依法采取项目备案制,建设资金由代建业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筹集。第四章宗地出让管理第七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宗地周边实际情况,组织县
6、住建局、县国资金融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合理的配建项目类型及项目清单,纳入规划条件。第八条县住建局根据规划条件在报县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审议之前编制建设条件,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按照配建类型提出建设标准、造价要求、配建需求等相关内容。第九条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县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审定。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中明确配建项目开竣工时间、移交时序、建设资金、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履约保证金要求、违约罚则等监督管理条件;明确配建项目需建成并无偿移交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现)售许可等条款。并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予以公告。第十条宗地成交后,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业主
7、按照规定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配建项目宗地用地划拨申请,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报县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依据县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纪要办理土地划拨手续。第五章规划设计管理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业主会同土地竞得方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配建项目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相关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规时,应在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配建项目的位置,同时单列配建项目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由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报县规委会审议确定项目最终方案。第十二条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项目业主会同土地竞得方根据经县规委会审定的方案进行配建项目初步设计,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第十
8、三条土地竞得方应按照初步设计评审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在完成施工图图审及备案后,依据图审备案的勘察、设计资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参照*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核定工程造价。第六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配建项目应优先建设,如项目涉及分期建设的,配建项目应与开发项目第一期同步开工、同步竣工。县住建局依规纳入企业诚信档案管理。第十五条由县住建局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配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巡查机制,对在建的配建项目进行实地动态监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建项目需求的土地竞得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第十六条配建项目因方案调整产生设计变更,按
9、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执行,可以参照*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管理实施细则(*号)相关规定。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成项目质量监督备案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配建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过程质量监督报告,督促监理企业对配建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第十八条土地竞得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完成约定建设内容的,可按约定申请退还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履约保证金,相关部门经核实情况并征求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协议约定比例退还。第七章建成移交管理第十九条配建项目完工后15日内,土地竞得方应向县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县住
10、建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各部门出具明确意见。验收不满足需求的,经整改满足要求后再申请移交。第二十条土地竞得方应按照土地配建要求修建,项目完工后由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报县审计局复核。复核造价未达到约定的,由土地竞得方将差额部分交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其他收入上缴财政。第八章移交后管理第二十一条配建项目建成移交后的资产管理,按*县现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配建项目运行管理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接收使用单位申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