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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自治区、河池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成立至今,已有5年多之久,各项合规管理体系尚不健全。近年来,随着各类巡察、审计等检查力度的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监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导致县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逐渐暴露出来,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已进入“深水区”。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2
2、3)36号)和县政府批示的要求,县财政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二、起草思路若干规定在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36号)基础上,结合自治区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投融资,提供担保,产权变动,转让资产,捐赠,薪酬和用工管理,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分配利润,修改公司章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事项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和细化量化,进一步完善县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3、依法依规监督管理,规范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请示汇报工作。三、起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36号)等法律、文件精神。四、主要内容若干规定共有三十二条,一是明确了需要县人民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二是规定了县属国有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的事项;三是对县属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薪酬管理、投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产权变动,处置资产、增减资本、资本收益、投资使用财政性资金、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企业经营层面明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四是从制度上设置完善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措施。五、出台意义若干规定适用于我县县属国有企业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机构,对解决县属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国有产权交易、投资管理、企业担保、项目建设、国有资产出租、资本收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规范我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国有企业资本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升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