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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案同判蕴含着“遵循先例么?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案同判”成为司法实务和理论探讨的热点。在最抽象和一般的原理层面,人们都认同“相同案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但这一司法原理的实质内涵长久以来并未得到根本澄清和清晰把握。观念上的含混不只是智识层面的理论瑕疵,同时也影响了我们对案例指导制度甚至更一般意义上司法制度内在原理的理解和运用。晚近的许多讨论都将“同案同判”等同于“遵循先例”,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联系亟待澄清,需要我们在法哲学甚至元伦理学层面上开展更为严格的概念工作。在判例法背景下,司法判决同时承担着(准立法式的)新法律生成和已有法律适用的功能,因此,“同案同判”的原
2、理在实践上蕴含着“遵循先例(stare deci sis) ”的司法实践方式,即法官处理与已决案件事实相同的待决案件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在判例法中,由于已决案件本身就构成合法或正当的法律渊源,它们对法官的判决具有形式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案同判”成为司法实务和理论探讨的热点。在最抽象和一般的原理层面,人们都认同“相同案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但这一司法原理的实质内涵长久以来并未得到根本澄清和清晰把握。观念上的含混不只是智识层面的理论瑕疵,同时也影响了我们对案例指导制度甚至更一般意义上司法制度内在原理的理解和运用。晚近的许多讨论都将“同案同判”等同于“遵循先例”,但这两个概念的
3、内涵及其相互联系亟待澄清,需要我们在法哲学甚至元伦理学层面上开展更为严格的概念工作。在判例法背景下,司法判决同时承担着(准立法式的)新法律生成和已有法律适用的功能,因此,“同案同判”的原理在实践上蕴含着“遵循先例(stare deci sis) ”的司法实践方式,即法官处理与已决案件事实相同的待决案件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在判例法中,由于已决案件本身就构成合法或正当的法律渊源,它们对法官的判决具有形式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案同判”成为司法实务和理论探讨的热点。在最抽象和一般的原理层面,人们都认同“相同案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但这一司法原理的实质内涵长久以来并未得到根本澄清和清
4、晰把握。观念上的含混不只是智识层面的理论瑕疵,同时也影响了我们对案例指导制度甚至更一般意义上司法制度内在原理的理解和运用。晚近的许多讨论都将“同案同判”等同于“遵循先例”,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联系亟待澄清,需要我们在法哲学甚至元伦理学层面上开展更为严格的概念工作。在判例法背景下,司法判决同时承担着(准立法式的)新法律生成和已有法律适用的功能,因此,“同案同判”的原理在实践上蕴含着“遵循先例(stare deci sis) ”的司法实践方式,即法官处理与已决案件事实相同的待决案件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在判例法中,由于已决案件本身就构成合法或正当的法律渊源,它们对法官的判决具有形式随着我国案例
5、指导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案同判”成为司法实务和理论探讨的热点。在最抽象和一般的原理层面,人们都认同“相同案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但这一司法原理的实质内涵长久以来并未得到根本澄清和清晰把握。观念上的含混不只是智识层面的理论瑕疵,同时也影响了我们对案例指导制度甚至更一般意义上司法制度内在原理的理解和运用。晚近的许多讨论都将“同案同判”等同于“遵循先例”,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联系亟待澄清,需要我们在法哲学甚至元伦理学层面上开展更为严格的概念工作。在判例法背景下,司法判决同时承担着(准立法式的)新法律生成和已有法律适用的功能,因此,“同案同判”的原理在实践上蕴含着“遵循先例(stare d
6、eci sis) ”的司法实践方式,即法官处理与已决案件事实相同的待决案件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在判例法中,由于已决案件本身就构成合法或正当的法律渊源,它们对法官的判决具有形式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案同判”成为司法实务和理论探讨的热点。在最抽象和一般的原理层面,人们都认同“相同案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但这一司法原理的实质内涵长久以来并未得到根本澄清和清晰把握。观念上的含混不只是智识层面的理论瑕疵,同时也影响了我们对案例指导制度甚至更一般意义上司法制度内在原理的理解和运用。晚近的许多讨论都将“同案同判”等同于“遵循先例”,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联系亟待澄清,需要我们在法哲学
7、甚至元伦理学层面上开展更为严格的概念工作。在判例法背景下,司法判决同时承担着(准立法式的)新法律生成和已有法律适用的功能,因此,“同案同判”的原理在实践上蕴含着“遵循先例(stare deci sis) ”的司法实践方式,即法官处理与已决案件事实相同的待决案件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在判例法中,由于已决案件本身就构成合法或正当的法律渊源,它们对法官的判决具有形式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同案同判”成为司法实务和理论探讨的热点。在最抽象和一般的原理层面,人们都认同“相同案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但这一司法原理的实质内涵长久以来并未得到根本澄清和清晰把握。观念上的含混不只是智识层面的理论瑕
8、疵,同时也影响了我们对案例指导制度甚至更一般意义上司法制度内在原理的理解和运用。晚近的许多讨论都将“同案同判”等同于“遵循先例”,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联系亟待澄清,需要我们在法哲学甚至元伦理学层面上开展更为严格的概念工作。在判例法背景下,司法判决同时承担着(准立法式的)新法律生成和已有法律适用的功能,因此,“同案同判”的原理在实践上蕴含着“遵循先例(stare deci sis) ”的司法实践方式,即法官处理与已决案件事实相同的待决案件时应当给予相同判决。在判例法中,由于已决案件本身就构成合法或正当的法律渊源,它们对法官的判决具有形式相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卡迪如果要给出辩解,最起码
9、的要求是他至少要说明这两个案子在事实上存在差别。例如,卡迪可能会说在前案中店主嘴角有颗痣,而在后案中店主眼睛特别小。他的解释试着指出的正是“嘴角有颗痣”和“眼睛特别小”两个事实的差异使得两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差别。如果卡迪给出了以上解释,尽管这个解释本身很难说得上有任何合理性,甚至可斥为无稽之谈,但至少卡迪已经满足了 “同案同判”的要求。在这里,卡迪无法承认的是:这两个案子在事实的方面完全一样,然而根据某种“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因而未公开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案子却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应该被不同地对待。事实方面完全一样的案子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在法律上应当被不同地对待看上去似乎是完全不可能存
10、在因而无法被设想的事情。由以上事例的初步讨论,可以确定存在一个严格或字面意义上的“同案同判”概念。如此理解的“同案同判”对法官判决提出了某种形式性的严格要求。这种要求和法律规相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卡迪如果要给出辩解,最起码的要求是他至少要说明这两个案子在事实上存在差别。例如,卡迪可能会说在前案中店主嘴角有颗痣,而在后案中店主眼睛特别小。他的解释试着指出的正是“嘴角有颗痣”和“眼睛特别小”两个事实的差异使得两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差别。如果卡迪给出了以上解释,尽管这个解释本身很难说得上有任何合理性,甚至可斥为无稽之谈,但至少卡迪已经满足了 “同案同判”的要求。在这里,卡迪无法承认的是:这两个
11、案子在事实的方面完全一样,然而根据某种“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因而未公开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案子却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应该被不同地对待。事实方面完全一样的案子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在法律上应当被不同地对待看上去似乎是完全不可能存在因而无法被设想的事情。由以上事例的初步讨论,可以确定存在一个严格或字面意义上的“同案同判”概念。如此理解的“同案同判”对法官判决提出了某种形式性的严格要求。这种要求和法律规相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卡迪如果要给出辩解,最起码的要求是他至少要说明这两个案子在事实上存在差别。例如,卡迪可能会说在前案中店主嘴角有颗痣,而在后案中店主眼睛特别小。他的解释试着指出的正是“嘴角
12、有颗痣”和“眼睛特别小”两个事实的差异使得两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差别。如果卡迪给出了以上解释,尽管这个解释本身很难说得上有任何合理性,甚至可斥为无稽之谈,但至少卡迪已经满足了 “同案同判”的要求。在这里,卡迪无法承认的是:这两个案子在事实的方面完全一样,然而根据某种“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因而未公开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案子却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应该被不同地对待。事实方面完全一样的案子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在法律上应当被不同地对待看上去似乎是完全不可能存在因而无法被设想的事情。由以上事例的初步讨论,可以确定存在一个严格或字面意义上的“同案同判”概念。如此理解的“同案同判”对法官判决提出了某种形式
13、性的严格要求。这种要求和法律规相同的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卡迪如果要给出辩解,最起码的要求是他至少要说明这两个案子在事实上存在差别。例如,卡迪可能会说在前案中店主嘴角有颗痣,而在后案中店主眼睛特别小。他的解释试着指出的正是“嘴角有颗痣”和“眼睛特别小”两个事实的差异使得两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差别。如果卡迪给出了以上解释,尽管这个解释本身很难说得上有任何合理性,甚至可斥为无稽之谈,但至少卡迪已经满足了 “同案同判”的要求。在这里,卡迪无法承认的是:这两个案子在事实的方面完全一样,然而根据某种“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因而未公开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案子却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应该被不同地对待。事实方面完全一
14、样的案子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在法律上应当被不同地对待看上去似乎是完全不可能存在因而无法被设想的事情。由以上事例的初步讨论,可以确定存在一个严格或字面意义上的“同案同判”概念。如此理解的“同案同判”对法官判决提出了某种形式性的严格要求。这种要求和法律规首先,上述界定对如何理解“案件事实相关”持开放态度。这里的“相关”可以指法律规则中“条件假设”部分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实”,也可以指法律未能明确指明的“道德考虑相关事实”。例如,春秋决狱中的“殴父论罪” 一例所考虑的相关情形就既包括法律明确的相关事实,也包括相关道德考虑有关事实。这取决于特定的裁判理论,但同案同判的要求或法律属性上的随附关系对
15、此保持中立。其次,这个原理本身只是纯粹形式上的模态主张(modal claim),表达了属性之间的“必然”关系,这一要求或原理和“正义”或“合理”等更实质性的标准无关。可以想象,即便是非正义或极端不合理的制定法规范,也必须遵守这一模态“必然性”要求。在制定法国家,“法律属性”很大程度上就是通过立法程序设定或规定的属性。大致上,法律属性和事实属性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情况是,法律属性是人为创造并归属到某一原本就存在自然事实属性或社会事首先,上述界定对如何理解“案件事实相关”持开放态度。这里的“相关”可以指法律规则中“条件假设”部分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实”,也可以指法律未能明确指明的“道德考虑相关事实”。例如,春秋决狱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