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23修正).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913996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5.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23修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23修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23修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23修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23修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23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23修正).docx(1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2019年8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16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和养护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长江桥梁隧道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江桥梁隧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跨越长江的桥梁和隧道,包括桥梁主桥、引桥和连接线,隧道洞身、洞门和连接线以及桥梁隧道的附属设施,不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专用桥梁隧道。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养护、通行管理和安全保障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长江桥梁隧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第一、保障通行、保护环境、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科技手段管理长江桥梁隧道。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桥梁隧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

3、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长江桥梁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桥梁隧道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的违法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等

4、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过江通道规划和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要求,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体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安全和城市空间景观要求,构建长江两岸一体的城市交通网络,促进拥江发展。规划内容包括功能定位、线位选址、控地规划、桥梁隧道比选、技术标准、建设时序、建设周期、建设投资等。编制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及沿线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意见。长江桥梁隧道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

5、报请批准。第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一)公路桥梁主桥和引桥下空间及垂直投影面外侧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一百米范围内的陆域,隧道盾构段上方垂直区域及隧道区间两侧各二百米,隧道明挖暗埋段上方垂直区域及结构边线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城市桥梁主桥和引桥下空间及垂直投影面外侧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八十米范围内的陆域,隧道盾构段上方垂直区域及隧道区间两侧各二百米,隧道明挖暗埋段上方垂直区域及结构边线两侧七十米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挪动。第十二条长江桥

6、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第十三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长江桥梁隧道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四条长江桥梁隧道下列设施系统,应当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一)运营管理系统;(二)消防、通风排烟、防灾救援等安全系统;(三)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系统;(四)防撞保护系统;(五)应急救援和工程管养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与场地;(六)公安、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和隧道广播系统;(七)动态监测系统;(A)法律、法规

7、规定的其他设施系统。第十五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长江桥梁隧道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情况等,完成长江桥梁隧道养护手册的编写,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长江桥梁隧道建设工程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合格试运营两年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运营。长江桥梁隧道试运营期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处理。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三十日内启动专家评估工作;评估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试运营期限自质量事故处理评估通过后重新计算。

8、长江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向运营管理单位移交长江桥梁隧道养护手册和档案资料的工作。第十七条长江桥梁隧道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办理,根据地理名称、历史文化等要素确定。新建长江桥梁隧道的命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有关单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批准后报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运营和养护第十八条长江桥梁隧道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管理单位)是长江桥梁隧道运营、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长江桥梁隧道的运营和养护。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经营性长

9、江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的运营管理单位为依法选择的投资者或者其设立的企业法人;(二)经营期限届满的长江桥梁隧道和其他非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的运营管理单位,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九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养护手册编制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申请或者安排养护经费;(二)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实际运营情况及时完善养护手册;(三)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养护范围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完好清晰;(四)发现养护范围内路面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

10、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五)长江桥梁隧道遭遇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车船撞击等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专项安全检测和特殊安全检测;(六)建立交通安全监控系统,健全安全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长江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七)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A)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定期安全检测评估、专项安全检测和特殊安全检测结果报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的安全检测结果,及时公布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管理信息。第二十一条长江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长江桥梁隧道收

11、费期限届满,应当依法终止收费。第二十二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日常养护工作。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模、技术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第二十三条长江桥梁隧道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备案的养护手册规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合同约定进行养护,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长江桥梁隧道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二)养护现场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养护维修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三)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四)养护物料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遗

12、留物;(五)及时清除冰、雪、积水或者其他障碍物,保障交通畅通;(六)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除特殊或者紧急维修、养护作业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错开交通高峰时段。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者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征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发布信息。第二十四条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长江桥梁隧道及相关设施组织鉴定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法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养护维修或者

13、养护维修不符合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养护维修,费用由运营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桥梁隧道的运营管理、养护维修、监测检测、安全应急等经费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核定后,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长江桥梁隧道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长江桥梁隧道交通安全、通

14、行状况等信息。长江桥梁隧道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应当与长江桥梁隧道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使用。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长江桥梁隧道限载、限宽、限高、限长、限速、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标准要求,提前实施分流管控措施。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长江桥梁隧道入口处设置相应的标志和设施,设置标志和设施不得影响交通通行和城市容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长江桥梁隧道的通行提示信息。第二十八条长江桥梁隧道遇有严重损毁、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形,公安机关交通

15、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时,应当通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通行车辆和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指挥。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长江桥梁隧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交通疏导等安全措施,并通知运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第三十条在长江桥梁隧道增设交叉道口的,施工前应当依法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属于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的,市交

16、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运营管理单位意见。第三十一条违反长江桥梁隧道限载、限宽、限高、限长、禁止及限制物品等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驶上(入)长江桥梁隧道。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车辆限载检测,经检测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驳载货物,并接受处理。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过长江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确需驶上(入)长江桥梁隧道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超限运输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