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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四)近期,有关区县、有关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了解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将我们的答复意见整理归纳如下,供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同志、相关单位工作中参考。今后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1 .H: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是不是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答:不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3版)的规定,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的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水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新、改、扩建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贮存设施和协同处置设施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并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2、技术规范(HJ62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的规定,参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2号)相关规定,贮存设施贮存能力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22号)要求,落实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转移联单、台账记录、应急预案备案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2 .用污染土壤烧结制陶粒有没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标准?答:利用污染土壤生产砖瓦、陶粒、筑路材料等建筑材料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3、1O912023)的规定。具有物理化学危险特性的污染土壤应首先进行稳定化处理。利用单位应定期对再生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2014)的要求执行。利用单位应定期对场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判断再生利用过程是否造成二次污染。3 .问:对位于工业园区内已经被认定为污染地块的破产和关闭企业,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不可以暂时先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允许引进并审批工业项目,以盘活园区闲置资产?答: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破产或关闭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
4、落实好风险管控措施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可以引进新的工业项目。但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过程中,应当将土壤污染调查的主要结果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利于后期区分土壤污染责任。土地实际使用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应确保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有效,采取日常监测等措施,确保污染不扩散。来源:I租号J1150000000927知XW202300001(SX=?I体裁分类1其他主*类1环境!却胤保沪与治理发布机tt电生&WW成文日期2023-01-03发布日期)202i-01-0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四)土壤处(2023年12月30日)近期,有关区县、有关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土城亏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向厥,了解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将我们的答凝意见整理归纳如下,供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同志、相关单位工作中禁考.今后法律法E政策有新规定的,技新网址:zwgk_249zfxxgkm1hjg1trhjg1trwrfz/202301t2023010311443500.ht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