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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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拓宽农业生产空间领域,持续提升设施农业发展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中共海曙区委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35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海党(2023)28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曙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现代设施农业的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区级安排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平、扶持重点、兼

2、顾特色、注重绩效”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宁波市海曙区登记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五条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为打通农产品流通“最先一公里: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海曙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项目,补助范围重点是实际投资额在20(含)万元以上的建设农产品田头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冷藏保鲜库、中央厨房及净菜加工生产设施,购置冷藏运输车等,包括农产品预冷、称重输送、清洗分级、分拣包装、保鲜、初加工、冷藏冷冻及冷链运输等设施设备投入。用于冷藏保鲜库的土建、房建等基础设施投入可列入本补助范围。第六条设施农业

3、钢架大棚设施建设要求同一主体同年建设标准钢架大棚10亩以上(列入基地建设内容的钢架大棚不予单独补助)。其中6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低于2.5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8米宽钢架大棚规格标准要求:宽度不小于8米,高度不低于2.8米,钢管拱间距离不超过1米,两侧中部要有钢管连接固定,钢管为6分管以上,材料为全新钢材。钢棚及玻璃温室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执行。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七条农产品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

4、建设申报要求,投资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项目。对列入区级计划的建设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重点扶持,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6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市级及以上项目的,根据上级相关扶持政策执行。第八条设施农业钢架大棚设施建设对6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4万元,8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每亩奖励0.5万元;连栋钢棚每亩奖励2万元;玻璃温室每亩奖励6万元。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第九条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海曙区域内新建或改建本地农产品仓储保鲜

5、冷链物流综合体系建设,根据第三方核定的总投资额给予补助。第十条设施农业项目按照建设面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6米和8米宽度的单体标准钢架大棚、连栋钢棚和玻璃温室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第十一条建设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区产业办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按照立项文件中计划投资额或建设面积先预拨拟补助资金的50%。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拨付情况、项目绩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三条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各项目实施主体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对同一项目或是同一补助依据的项目,政策享受主体可以自行综合选择一项,不得重复享受。第十六条本政策执行期内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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