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河道生态清淤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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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010P0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33O1T XXXX2021城市河道生态清淤管理规范Code for ecological desilting management of urban rivers(征求意见稿)2021 - XX -XX 实施2021 -XX-XX 发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勘测26清淤作业26. 1现场准备37. 2现场作业36. 3水处理47淤泥处置47. 1 一般要求47. 2干化48. 3运输59. 4利用与消纳58环保要求59安全文明施工错误!未定义书签。10工程验收6本

2、文件按照GB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城市河道生态清淤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河道生态清淤的基本要求、勘测、生态调查、清淤作业、淤泥处置、环保要求、和工程验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城市河道生态清淤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

3、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SL 17疏浚与吹填土工程技术规范SL 23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 1生态清淤 eco logical des i 11 i ng清除河道底泥中富含的污染物质和营养物质的淤泥和悬浮状污泥,对清淤处置等过程进行环保控制,对设备和工艺有更高的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小,对水体扰动小,有利于河道生态恢复,清除的淤泥经过了合理处理,对环境不造成二次

4、污染并进行资源化利用。4 .2淤泥s I udge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经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沉积于河底,形成疏松状、富含有机质和营养盐的底泥。3. 3干化处理 dry i ng process使淤泥含水量降低至消纳利用要求含水量的处理措施,是淤泥减量化的主要措施。工程上常用的有自然干化(自然排水固结和晾晒)、工程物理干化(真空预压固结排水、堆载预压固结排水)、机械脱水干化(真空过滤式、压滤式、离心式)和土工模袋排水干化等多种方式。含水率 mo i sture content单位土体中水的质量与固体颗粒(干土)质量之比。4基本要求3.1 河道清淤作业时不应断流,宜先清上游再清下游,不得影

5、响河道行洪排涝和配水,并最大限度保护河道生态。3.2 淤泥处置过程应实施全过程管理,并体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在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资源化利用。4. 3淤泥固化清理出的废弃物应符合生态环境有关部门废弃物处置的安全要求。4.4单条河道清淤有效总方量应达到勘测量的80%及以上,超过平均淤积深度的断面处应达到勘测量的85%及以上,行洪卡口应清除到位。5勘测5.1 河道清淤前后,应进行全面调查和勘查。5.2 全面调查内容应包括水域、生态、航道、港口码头、环保、道路等,河道清淤断面及淤积量、障碍物、各种管线及沿线桥梁、驳坎、生态设施、绿化等附属设施工况。5

6、.3 勘测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清淤勘测邻近断面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同一断面勘测点不宜大于5m05.4 同类型采样点位的设置条件应一致,并宜与历史采样点位一致,使采样点位获取的监测数据在时间和空间尺度上具有可比性。5.5 水位观测应收集当地最高水位、最低水位、平均水位、水位过程线和比降等资料。5.6 有闸坝的河道应收集和观测水流资料,并符合下列规定:a)根据需要收集一年或多年不同季节,不同水位时的流量、流速、流向和流态的资料。水位、流量受上、下闸坝控制的河段,因了解闸坝的运行情况和不同蓄水位或排泄不同流量时的流速和流向资料;b)当现场缺乏流速资料时,应根据工程的需要进行必要的水流观测;c)测流

7、工作应与风速、风向、水位、波浪、含沙量等测量工作密切配合,必要时应进行同步观测。5.7 施工前应确保采样点具有代表性,客观反映采样区域底泥污染现状。6生态调查6.1 河道清淤作业前后应重点进行水生态调查。6.2 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鱼类、底栖动物、着生藻类、浮游动植物及水生维管植物等水生生物群落组成和现存量;b)水边植被、滩地植被、两栖动物、爬行动物、湿地鸟类等河岸带生物群落的分布状况;c)城市规划河段内有无土著、珍稀、濒危及特有物种等;d)工程范围内的生态敏感区。7清淤作业37.1 现场准备7.1.1 河道清淤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的技术能力。7.1.2 清淤施工区应以底泥

8、污染区域划分为基础,不同污染种类、程度的底泥不应划分到同一施工区,以避免影响污染底泥的处理处置。7.1.3 施工前应做好河道断面复测校核,以不少于20 m为一个断面,设计河道清淤断面应考虑河道设施安全和生态保障开发,计算清淤土方量,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7.1.4 施工前应准确计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内容,明确各项施工设备的使用量,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7.1.5 施工前应分析清淤时对底泥的扰动造成的底泥污染物释放或底泥悬浮物对水环境、水生态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7.1.6 宜选用绞吸式、推吸式等环保型疏浚机械。7.1.7 通航河道清淤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并发布航行通告,航行通告应包括下列

9、内容:a)工程名称和地点;b)施工起止日期;c)施工船舶名称和类型,锚缆、排泥管线结合应紧密;d)施工占用的水域范围;e)清淤船作业时悬挂的信号;f)船舶在施工区航行注意事项;g)避让方法和联系信号。7.2 现场作业7. 2.1应根据作业区施工条件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划分施工区、确定施工方式、选择施工设备、确定输送方式、制定工艺流程等。7. 2.2应按照勘测图纸施工,防止漏清和超清,不得伤及原生土,超清部分不计入工程量。7. 2.3在每道工序施工前,施工员应依据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对有关施工组进行技术、质量、书面交底。交接班时,当班人员应对仪表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交接。7. 2.4施工期间做好河

10、道沿线桥梁、驳坎、生态设施设备、管线、园路、绿化等各类设施的保护。7. 2.5应采用全程河面作业清除河底淤泥,遇到以生态清淤方式无法清除的较大石块、金属塑料制品等阻水物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局部采用其他机械或人力方式予以清除。7. 2.6施工作业过程中基本无扰动,水体扰动范围不应超过上下游10米距离,确保水体不浑浊,不影响水质。7. 2.7采用水下清淤方式时,通航河道所有作业船只宽度不应超过河道平均断面宽度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及其他通航船只。7. 2.8因设施设备问题不符合7. 2. 7要求时,应编制施工期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待通过防洪影响评价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7. 2. 9临时道

11、路应依据现场情况确定位置并修筑。7. 2.10清淤施工中的作业、运输车船应安装GPS,清淤船、上岸点、消纳场地应按项目管理要求安装监控,并将信号接入相关平台。7. 2.11清淤作业宜实行智能化管理,清淤船宜安装检测淤泥的检测设备和定位设备,实时掌握清淤位置河床及清淤情况。施工时应对施工现场监控设备进行检查。7. 2.12应对清淤船及水上机械进行检查,浮船上施工安排专人看护、指挥,发现浮船有漏水或破损现象应立即停止施工,撤出水上作业机械,待险情解除后方可继续施工。7. 2.13淤泥运完后应进行场地清理,并拆除因清淤修筑的临时建筑。7.3 水处理7. 3.1水质采样应考虑水文、气象等条件,点位应避

12、开排水口、河道交汇处、卡口等区块,宜选择天气晴好、水流平缓、稳定区块。8. 3.2每条河道宜选取不少于两个检测点位,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原水水质、尾水水质。检测指标至少应包含PH值、SS、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浊度等项。9. 3.3经絮凝处理后,尾水应达标排放,尾水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原水水质标准。7.4 安全文明施工7. 4.1应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组织及责任制,对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人员责任制,强化文明施工管理。7. 4.2施工现场应健全安全防护制度。7. 4.3应做好现场和道路洒水防尘工作,保证道路有车辆通过时不扬尘且无水洼、泥浆。7. 4.4夜间施工河段应作好照明和

13、安全红灯工作。7. 4.5作业时,设专人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由机械现场调度员统一指挥,配合机械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配带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7. 4.6保护和改善施现场的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为噪声、粉尘的污染和采取技术措施控制污水、噪声污染。7. 4.7工程施工中若遇暴雨洪水的威胁,应重视气候的变化对安全生产的影响。7. 4.8岸上作业区,施工单位应设置相关围挡、警示牌、公示牌和宣传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作业期间根据杭州市施工管理规范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7. 4.9应制定检查验收体系,每道工程完工之后,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8淤泥处置8

14、. 1 一般要求8.1.1 淤泥处理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物尽其用、安全管控、资源化利用等原则进行淤泥的处理和处置。8.1.2 清淤项H应明确淤泥临时堆场、处置场地、弃土场、消纳场地等场地的有关耍求,并于项H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合法证明、协议等文件。8.1.3 有毒有害污泥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划定区域后统一实施,统一安排固结点,固结后采用填埋、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理后应符合GB 15618的规定。8.2干化处理8. 2.1干化处理可选择物理脱水、加热烧结和固化剂处理方法。8. 2.2淤泥的固化应因地制宜,宜选择经济、高效的淤泥脱水及干化处理技术。8. 2.3淤泥可采用机械脱水,不得采用自然

15、干化处理方法。8. 2.4固化后泥饼含水率不应超过60%,每月应至少检测一次含水率、PH值、总镉、总汞、总碑、总铅、铭、总铜、总银,河道周边有重点污染区域的应加大检测频次。干化后淤泥宜袋装不落地。8. 2.5当日处理后的泥饼及时外运处置,作业场地内的泥饼堆应设置苫盖以防臭气污染及雨水冲刷,且堆积高度不应超过3米。8.3运输8. 3.1运输装置应密闭,施工期间不得发生运输车船、输送管道抛洒滴漏,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干化淤泥宜不落地转输。8. 3.2施工场地应设置红灯、交通指示牌及专职疏导人员,以便疏导行人及车辆。在主要交通出口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并设置明显标语牌,并设专人看守,疏导交通。8. 3.3运输车辆应服从指挥,信号要齐全,不得超速,过岔口、遇障碍物时减速鸣笛,制动器齐全,功能良好,并符合下列规定:a)进入现场放慢车速,防止扬尘;b)车厢应盖严密,防止泗落或细小颗粒材料的飞扬;c)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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