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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幼儿服药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幼儿在园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幼儿服药管理制度”。1、幼儿在出现轻微身体不适,经正规医院确诊排除传染性疾病、且无发烧、腹泻等症状,还可以参加园内正常的一日活动的,家长可携带幼儿就诊的病历或诊断证明及正规医院处方药来园,并进行登记。2、家长所带药品必须有完整的原包装,上面清楚的标明有效期,凡药品标签不清楚或变质过期的药品,幼儿园有权拒绝给幼儿服用。园所只接收家长带来的常见病治疗性药物,不接收保健滋补类、维生素类、中草药、没有明确标示的中成药、外用药、预防药及免疫制剂类药品等。3、所带药品请家长在园(所)幼儿带药服药记录表上填写清楚日期、孩子班级、孩子姓名、药物名称和剂型、服用剂量和时间及注意事项。家长签名确认后由班级老师统一妥善保管,喂药前由班级老师核对服药人、服药剂量、服药时间等信息,并亲自按时给服药幼儿服用,保健医做好监督和跟盯工作,确保幼儿按时按量服药。4、家长所带药品必须在幼儿园统一登记接收,严禁家长将药物放在幼儿书包或衣物内,让幼儿自己服用。班级教师及园所工作人员不得在园内私自接收未在园登记的药品,且不得私自喂药给幼儿。未经登记擅自接收药品或转交或私自给幼儿喂药,由此引起幼儿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