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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分会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会长办公会议事范围:1、研究贯彻市律协和区司法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秦淮律师行业党委(以下简称“行业党委”)的决议、决定;2、定期分析全区律师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改革发展思路和工作措施;3、制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草案、会费预算草案,并提交行业党委审议;4、讨论、审定分会的规章制度草案,并提交行业党委审议;5、讨论区分会各委员会设置及主任候选人选,并提交行业党委审议;6、讨论秘书处有关工作请示,研究处理意见;7
2、、处理分会的应急工作事项。第三条会长办公会是分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对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党委负责。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两月召开一次,采取线下或线上的形式进行。会议议题由会长决定或由副会长、秘书长提出,会长确定。第四条对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秘书处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书面意见,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会长、副会长。如有临时议题报秘书处,经会长同意后上会讨论。第五条会长、副会长接到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后,如需就讨论的议题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则应广泛听取全区律师或律所代表反映,并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会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3、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才能通过。第七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第八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会议上应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第九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长、副会长,事先应履行请假手续。累计三次以上缺席会议的,经会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市律协依照规定程序免去其会长、副会长职务。第十条行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分会监事会依照监事会规则派员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分会相关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应当邀请区司法局分管律师工作的局领导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第十一条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的记录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会议纪要由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副会长签发。第十二条会长、副会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对会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工作部署进行检查和督办,每年向市协会和行业党委作述职报告。第十三条本规则经行业党委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