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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管理,根据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企划部为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投资范围第三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直接投资是对实物资产的投资(即项目投资),间接投资是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第四条直接投资(一)维持再生产经营性的投资,包括对生产经营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的维修或添置;(二)扩展性投资,包括根据市场需要扩建厂房、增加设备、革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引进等;(三)与本企业的主业相关联,且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项目;(四)因调整产业结构所需要
2、的项目;(五)与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六)因国家政策要求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第五条间接投资(一)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和企业债券;(二)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它金融产品。第三章投资管理程序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是:(一)投资议案的提出和投资方案的编制;(二)投资论证和评估;(三)投资审批;(四)组织实施;(五)项目评价与验收。第七条公司及所属根据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需进行本规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时,应提出投资议案,并编制投资方案。公司投资议案和投资方案由企划部提出和编制,也可由项目需求部门编制投资方案报经企划部审核后提出。公司所属企业的投资议案和投资
3、方案由企业自主提出和编制,报公司企划部。第八条项目投资方案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形式、投入金额、资金来源、投资实施组织、投资管理方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投资风险控制等内容。投资金额较大或投资项目重大,所属企业难以自主完成项目投资方案编制的,公司企划部应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制定。第九条投资评估与审批。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均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评估和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作出是否投资决策。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需上报的,按集团规定程序组织上报。第十条投资实施。投资项目获批准后,公司企划部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批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投资项目
4、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组织或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每月将投资项目进度报公司企划部,保证投资项目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直接投资项目中,凡涉及需要招投标的应进行项目招标。重大项目建设(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成立专门的班子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测评。在投资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或组织应检查事前的评估和预测是否与实际一致,并据此确认投资决策的正确性。若发现决策的重大偏差,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可考虑及时调整或停止该项的投资。凡需要调整或停止的投资项目,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第十二条检查监督与项目验收。公司根据本规定对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告知相关企业及时纠正。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公司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应以批准的投资方案为依据,同时考察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非生产经营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有项目决算,公司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和人员进行考核。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企划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