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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KMSTHJ昆明市生态环境局YWSC11001880002023昆明市排污许可业务手册2023-07-01发布2023-07-01实施刖百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提出要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分批分步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到2023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2018年9月6日,我市第一次发布本指南,2023年6月28日对其进行第一次修订,2023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2、,2023年1月15日云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故进行第二次修订。排污单位办理排污许可事项时,结合排污单位产品产能、原辅料使用和生产工艺等基本信息确定行业类别,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单位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判定本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根据排污许可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昆明市政务服务有关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本手册相应的要求及流程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手册是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排放污染物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
3、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本手册为由昆明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和说明,并根据行政许可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施学东、许建宏、唐艳、王世艳、王丽蓉、阮虹嘉、耿超、肖卓、吴兴才、李建林。目录一、受理范围1(一)申请内容1(二)申请条件1(1)首次申请1(2) ,I,I目*1(3) J)X,I,i*2(4)延续申请2(5)遗失补办2(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2二、适用对象3三、设定和办理依据3()3(二)办理依据5四、实施机关12五、许可人员12六、批准条件12(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2(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3七、申请材料13八、许可时限14(一)法定办理
4、时限14(二)承诺办理时限15九、许可收费15十、许可证件15十一、许可办理16(一)办理流程16(二)申请161 .通则162 .申请接收16(1)接收方式16(2)接收时间16(三)受理161.通则163 .补正材料174 .受理决定17(四)审查181 .通则182 .审查方式183 .审查要求18(五)做出审批决定20(六)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20(七)证件制作与送达201 .通则202 .证件制作213 .证件送达214 .归档21(八)原证件废止与公开22十二、许可服务22(一)咨询22(二)咨询回复22(三)办理进程查询23十三、监督检查23(一)通则23(二)实地检查231
5、 .检查依据232 .检查方式233 .检查内容及量化表234 .检查准备245 .实24(三)结果处理26十四、投诉举报26(一)投诉举报受理部门或岗位及其职责和权限26(二)投诉举报途径26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纪委262、网上投诉26(三)投诉举报范围26(四)受理条件26(五)受理和办理程序及要求27(六)结果处理27(七)保密措施27附件: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2.承诺书(样本);3.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单;5.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6.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7.排污
6、许可审批事项不予许可通知书;8.国家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样本;9.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排污许可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一)申请内容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含整改后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和遗失补办。(二)申请条件(1)首次申请首次申请是指排污单位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包括整改后申请。1 )属于名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新设立排污单位,原则上应在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完整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整改后申请在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对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在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
7、完成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颁发条件,可通过整改后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2)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3)变更申请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1)排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2)排污单位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8、且不属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重新申请的;3 )出让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完成承诺的减排措施。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4)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5)遗失补办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三)不予受理的法
9、定情形依照条例规定,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依法不予受理,并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二、适用对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含滇中新区)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三、设定和办理依据(一)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
10、得排放污染物。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
11、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5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12、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6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
1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二)办理依据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14、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