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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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川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确保居住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规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铜川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为铜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及经市政府依法批准的新材料产业园区、董家河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耀州窑文化基地、王益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

2、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待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批后,以审批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为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按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技术规定,需要配建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第二章用地出让第四条新建居住小区内配建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规定。第五条居住用地在公开出让阶段,市自然资源局对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提出的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进行研究审查,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依

3、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予以公布。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铜川市加强城市社区基础和服务保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新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中,明确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具体位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遵循集中与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第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切实履行“五同步

4、”要求(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时进行建设和验收,确保配建公共服务设施落实到位。第八条新建居住小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签订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明确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时限、移交主体、移交标准、移交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签订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第九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

5、施建设阶段,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和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按照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协议要求,对新建居住小区内配建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设施的位置、规模等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期建成交付。第H一条居住小区未达到相应配建规模或无条件完成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应缴纳未建配套设施代建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流程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第四章交付使用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其无偿移交

6、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下设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中教育科研设施无偿移交所在地区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医疗卫生设施无偿移交所在地区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所在地区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民政主管部门,社区服务设施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第十三条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完成后,建设单位要积极协助接收单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产权登记办理工作。第十四条2018年12月1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正式实施之后建设的居住小区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

7、条规定无偿移交。2018年12月1日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正式实施之前建成使用的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建设运营,不得闲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挪作他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使用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应对其改变用途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由所在地区政府或市新区管委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六条 市级教育、民政、卫健和各区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职能,对完成移交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区办公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开展2次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的,由住建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予以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宜君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宜君县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相关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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