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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市司法局干预过问办案记录统计报告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司法局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司法行政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策和司法行政纪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在编在岗干警。第三条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为民
2、宗旨,坚守初心使命,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办案,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默许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办案的正常进行。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承办人员了解正在办理案件有关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第四条对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第五条对来自熟人、亲友
3、、同学、战友等各方请托,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办案,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均应记录报告。第六条以下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办案的,不适用本办法。(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二)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司法行政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第七条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司法办案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办案的,均应当记录在案。第八条过问或干预办案实行报告制度。承办人员将过问或干预办案的情况记录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程留痕登
4、记本,经统计于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情况向政治(警务)部报告。政治(警务)部经汇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九条司法行政人员依规按程序报告记录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方面制度规定。第十条承办人员对过问或干预办案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视情形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有关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第十一条承办人员如实记录、统计、报告过问办案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办案情况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市司法局各级党组织应当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工作责任制,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记录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对过问或干预办案经审查构成违纪违法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人员过问或干预办案的情况和承办人员相应的记录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业绩考核体系,作为考察司法行政人员是否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