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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项目法人:法人代表:(签名)填表人姓名:(签名)填表人:(项目法人全称、印章)年月曰填表说明1 .本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及特点,在征得监督机构的同意后可合适增减本申请书所列的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核查资料内容。2 .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本表,字迹应清晰、整洁。如采用机打填表,应选用小四号楷体字填写有关内容。3 .本表一式三份,报监督机构二份,项目法人留存一份。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初设同意机关、日期、文号工程概算投资(万元)项目主管部门工程验收监督部门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规模及重要技术指标计划动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单位工程、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计划日
2、期参建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状况核备表单位类别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承包内容或标段设计单位1.2.3.监理单位1.2.3.4.施工单位1.2.3.4.5.6.7.设备及重要材料供应单位1.2.3.4.质量检测单位备注项目法人应在招标阶段对各工程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等级、业务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重要参建人员(特岗人员)的资格证等证件原件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保证与所签订质量监督书一致。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核查表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核查意见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同意文献2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同意文献3项目法人组织机构设置、重要工作人员及部门职责4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措施5质量检测协议及检
3、测计划6工程项目划分初步方案7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协议副本8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组建、总监(总监代表)任命、重要监理人员、监理机构印章启用等文献9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10监理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有关制度、措施1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协议副本12施工单位项目部组建、重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印章启用文献13施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保证有关制度、措施1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重要施工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岗位)证等证件复印件15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协议副本16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7其他:经核查:口符合规定,同
4、意办理监督手续。口补充下列资料,重新申报。1、2、核查人:监督机构:复核人:宁水质监年第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项目名称:项目法人:(签章)监督机构:(签章)负责人:签订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填表说明1、本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并应附各参建单位重要管理人员立案资料。2、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本表,字迹应清晰、整洁。如采用计算机打印,应选用小四号楷体字填写有关内容。3、本表一式三份,监督机构二份,项目法人留存一份。4、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等重要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重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发生更换时,应由项目法人阐明更换原因,按照有关规
5、定重新办理质量监督核备手续,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案。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地点主管部门工程概算投资(万元)初设同意单位同意文号及日期项目法人全称法人代表联络现场负责人联络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计单位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项目设计负责人联络检测单位单位名称、检测类别及资质等级项目检测负责人联络工程规模、重要技术指标及重要建设内容计划动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重要工程量土方万立方米石方万立方米混凝土方立方米浆砌石立方米监督方式及监督负责人监督方式巡回监督设项目站设项目组负责人职称联络组员职称联络组员职称联络组员职称联络监督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工程、阶段及竣工验收计划日期姓名性别职务职称联络备注法人代表项目总负
6、责人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工程质量重要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重要管理人员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其他备查事项监理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资格证书及编号职称联络法人代表项目总监总监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理负责人安全监理负责人重要监理工程师重要施工监理员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其他备查事项施工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资格证书及编号职称联络法人代表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预算员工程档案管理负责人其他重要施工管理人员职务姓名其他备查事项设计单位名称:姓名性别专业职称及证书编号联络法人代表项目设总现场设计负责人其他现场重要设计人员其他备查事项质量责任1 .水利工
7、程建设质量实行政府监督下日勺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日勺管理体制。2 .监督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监督检查,不替代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日勺质量管理工作和职责。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协议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3 .监督机构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及质量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中,应积极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参建各方均有责权力和义务向监督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反应工程建设质量问题。4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原则的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导致质量事故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21日)等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