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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协议书委托人:监理人:协议编号:协议名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如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等别(级):型4 .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五元5 .T期:天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2、监理项目内容及重要特性参数:3、监理项目投资: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三、监理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自年一月日至年一月日。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
2、监理协议的构成文献及解释次序。1、监理协议书(含补充协议);2、专用协议条款;3、通用协议条款;4、监理大纲;5、双方确认需进入协议的其他文献。六、本协议书经双措施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拉萨市江苏路口号附1号邮政编码: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邮政编码:850000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3、通用协议条款词语涵义及合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日勺、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协议,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协议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
4、按照协议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J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协议中监理人完毕“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行日勺场所。第二条本协议合用日勺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日勺根据是有关工程建设日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原则;经同意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献及其他有关文献。详细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更换联络人时,应提前告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协议实行过程中
5、,双方的联络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也许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状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告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告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行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日勺提议和规定;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规定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汇报、监理工作汇报和监理总结汇报;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协议。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
6、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同意;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题施工方案等各类文献;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协议项目动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告知、复工告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对应岗位资格,有权规定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规定承包人增长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协议;九、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
7、作。第十条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献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阐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一样意见,不必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协议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日勺权限,并在工程动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告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详细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假如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监理人赔偿。第十四条按协议约
8、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查、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查、试验有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私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协议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时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规定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协议提供应监理人作为工程协议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献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遵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9、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重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重要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告知承包人;实行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重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献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期,应向委托人汇报。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查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用对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
10、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协议,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协议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企业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协议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用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措施实行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多种监理信息的搜集、整顿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查、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汇报、监理工作汇报和监理工作总结汇报。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协议
11、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献资料的保留、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协议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波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协议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长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委托人
12、规定监理机构完毕监理协议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毕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的措施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原则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告知,由双方协商处理。7天内未发出异议告知,则按通用协议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协议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
13、理人原因致使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协议条款应当充足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协议的一方规定解除协议的,应书面告知对方;若告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协议的告知,本协议即行终止。因解除协议遭受损失日勺,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处理因协议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协议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
14、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协议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协议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公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协议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公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时处理第四
15、十三条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协议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委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日勺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贯彻的合理化提议予以奖励。奖励措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专用协议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协议的监理根据为:宪法、协议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坏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建设部、水利部日勺行业规范、规章、规程,地措施规;项目技术规范、设计规定;招投标文献、协议文献、及相补充协议。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1、监理人未履行协议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公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2、;3、;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