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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输组织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汽运分公司及所属汽车客运站、营运车辆驾驶员。第三条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车辆运输组织和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现场、过程的安全管控,将预防措施落到实处。第二章实际线路考察第四条公司在申请线路经营后,应按实际线路考察情况及许可要求投放营运车辆,并保证车辆技术等级、安全设施设备配置等符合相关
2、规定。第五条应组织管理人员对每条营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要求、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等情况定期跟车排查建立信息台账,对信息台账进行定期更新,并提供给驾驶员提醒做好应对措施,落实安全风险告知。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提前及时向从业人员发布极端天气安全预警信息,加强行车安全防范工作。第三章运行速度控制第六条营运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七条
3、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八条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且应按照不同路段实际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第九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
4、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IOo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IOO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第十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
5、、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第十一条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运车辆(9座以上)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下同)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导致客运驾驶员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将违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运输计划。第十二条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超速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第四章驾驶和休息时间第十三条公司应综合考虑线路的通行道路条件、限速要求等,严格遵守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合理制定运输计划,避免驾驶员因按计划完成运输任务而导致超速、疲劳
6、驾驶。第十四条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督促驾驶员遵守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IOO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六)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行驶如遇道路交
7、通事故堵车、高速服务区不能进入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情况,不能及时按规定落地休息或完成接驳运输时,驾驶人应第一时间向本单位监控中心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报备,并拍摄路况情况视频证明事后提交备案。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平台疲劳驾驶监测系统、以及督促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日志等方式,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第五章长途客运驾驶员配置第十六条严格遵守长途客运驾驶员配备要求:(一)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客运驾驶员;(二)实
8、行接驳运输的,且接驳距离小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小于600公里)的,客运车辆运行过程中可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第六章运输经营行为第十七条班线客车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或经备案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对于实行区域经营的公交客运,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道路客运途径站点,报原许可部门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方便乘客上下车。第十八条客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o第十九条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行李堆放区和
9、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应当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1135)。第七章接驳运输第二十条实行接驳运输的车辆单位应当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为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车辆接驳运输。第二十一条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第二十二条接驳运输车辆单位应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和其他接驳运输单位运营的接驳点,应当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行接驳,履行接驳手续,建立健全接
10、驳运输台帐。接驳运输台帐、行车单、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图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第二十三条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日22时至当日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在此时间段内未完成接驳的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在具备安全停车条件的地点停车休息。第二十四条接驳运输车辆单位应当通过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接驳运输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和旅客引导等服务,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第八章包车客运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应当将从事包车业务的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员信息通过分管安全或主要负责人审查审批
11、,经包车客运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并加盖公章,开展相关包车客运业务。应当指定专人签发包车客运标志牌,领用人应当签字登记,包车信息抄报至安全和监控部门。结束运输任务后及时交回客运标志牌。不得发放空白包车客运标志牌。第二十六条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客运驾驶员应当提前了解和熟悉客运包车路线和路况,谨慎驾驶。第二十七条定线通勤包车可根据合同进行定期审核,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二十八条从事省际、市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应当建
12、立客运驾驶员行车日志制度,督促客运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日志。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员每趟次填写的行车日志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九章农村客运第二十九条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等相匹配。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农村客运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第十章公交化运营客运线路第三十条对于城市(区)间公交化运营客运线路,客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运营。第三十一条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经当地政府组织评估后,符
13、合要求的可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公交化运营的客运车辆严禁乘客站立和超员运行。第十一章定制客运第三十二条提供道路客运预约定制服务的客运单位应当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客运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车辆原则上使用7座及以上的营运客车,取得道路运输证。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必须通过考核、岗前培训、跟车实习、审核审批。第十二章停运车辆第三十四条客运车辆因故停运或临时停班,需车辆承包人书面向本单位运务部门报备,说明停运理由及停运时间,经领导同意后由运务科联系有关部门和车站,并做好记录。停运期间不得从事任何营运活动,包括
14、包车、顶班等。第三十五条经营者申请班车停运时间为5天以上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将该班车的班次线路牌、营运证、行驶证、道路经营许可证收缴并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号卸下,妥善保管,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杜绝班车私自运行。实行接驳运输的车辆,须将接驳证同时交到本单位保管。第三十六条班车停运时间为30天以上的,公司除收缴班车以上证照外,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站场,确保该车辆处于监管范围内。特殊情况下车辆无法驶回停放在外地的,经营人每天必须拍摄一张车辆停放场所图片发至本单位安全部门,确认车辆处于停驶状态。第三十七条公司运务部门应当主动掌握车辆运营动态,及时将有关营运信息书面告知安全和动态监控部门,实施全方位协同
15、安全监管。经申请批准的停运车辆,应及时将信息告知安全和监控部门,监控中心每天必须对该车的在线情况和运行轨迹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处理,安全运务部门应定期对车辆管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处于可控状态。车辆停运期间,该车驾驶员必须正常参加线上线下安全教育学习。第三十八条制定客运班车营运管理细则,加强停运车辆管理,明确停运车辆停放地点及安全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停运班车管理台账,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对停运车辆情况定期进行排查,实行全过程监管闭环管理。第三十九条班车停运期内如确需临时恢复营运,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由公司安全部门通知监控室并报上级公司监控中心恢复监控,在确认车载监控
16、设备连接完好后方可运营。停运期满后,班车必须按期恢复运营。公司运务部门应提前与上级公司运务部联系,落实恢复班次事宜。复班前对车辆保险状态、当事驾驶人信息进行核查排除异常,按照车辆管理制度落实车辆二级维护。第十三章汽车客运站第四十条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四十一条严格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第四十二条与进入车站的营运客车所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站内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