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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日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建质(2023)87号)所规定日勺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日勺基坑(槽)日勺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
2、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日勺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也许影响到时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日勺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负责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日勺施工图设计文献作为招标根据,不适宜采用经评审日勺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建设单位不得规定施工单
3、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减少工程质量、安全原则,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实状况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基础、构造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日勺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日勺勘察单位进行调查。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状况确定。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称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日勺距离。在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日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综合管廊运行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4、制定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并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在都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都市轨道交通运行管理措施第四十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影响及防备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都市轨道交通运行单位的意见。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建设单位组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考虑支护体系构造选型、基坑开挖及降水对周围环境影响等安全原因。施工图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勘察文献审查资质日勺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
5、过程中波及支护构造和周围环境安全日勺重要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日勺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基坑边3倍基坑深度或者3倍降水深度范围内日勺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场地等进行裂缝及构造体系调查,测量初始倾斜值,并将测量数据和现实状况调查成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业主。深基坑开挖前和开挖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对也许受到影响的相邻设施,或者也许发生争议日勺事项做好观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将有关状况书面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业主。深基坑施工或者降水也许损害相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用专题防护措施。施工导
6、致相邻设施损害日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有关责任单位与受损方进行协商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联合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及周围设施日勺安全应急预案,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应急演习。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置专人,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和相邻设施进行巡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威胁相邻设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用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并与施工单位无从属关系日勺第三方监测
7、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设施进行监测。当深基坑监测数据到达控制值时,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分析原因,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岩土工程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成果采用对应措施。当深基坑周围地面沉降超控制值且出现变形开裂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孔洞探测,并根据探测成果采用防止地面塌陷措施。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毕,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有效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用对应措施。深基坑工程在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委托第三方进行巡查、监测;停工后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质量安全现实状况进行评估。第三章勘察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勘察单位编制日勺勘察方案、勘
8、察过程、勘察汇报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定。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应当符合技术原则规范日勺规定。勘察汇报应当对支护构造选型、地下水控制措施、深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日勺影响、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提议。勘察成果汇报应当经勘察文献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汇报技术交底,定期到工地现场进行查勘,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参与深基坑工程日勺验收。当发现场地和周围地质条件与勘察汇报不相符,或者工程条件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勘,勘察单位应当出具补充勘察汇报。第四章设计单位职责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对应
9、日勺岩土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献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和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执业章。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充足掌握相邻设施信息日勺基础上,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确定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后,设计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作业流程及使用年限复核支护构造日勺安全性。同步应当充足考虑台风、暴雨、周围动静荷载及基础施工对深基坑安全日勺影响。设计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采用保护措施。当不能确定周围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及埋深时,应当按最不利基础条件进行保护。第十七条深基
10、坑施工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深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支护构造设计,监测规定,支护构造及相邻设施变形预警值和控制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深基坑周围地面容许荷载,深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构造施工,土方开挖,基本试验和检测,应急措施等。深基坑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审查后,设计单位应当贯彻审查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深基坑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出具贯彻状况书面阐明;一级深基坑评审修改意见的贯彻状况书面阐明,应当经审查机构确认。第十八条采用土钉或者锚杆(索),设计文献应当阐明与否伸入相邻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地铁安保区或者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当土钉或者锚索需伸入相邻建
11、(构)筑物红线范围、地铁安保区或者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时,设计方案应当经相邻建(构)筑物物权人或者地铁建设及管线运行单位日勺承认。天然地基或者浅基础建(构)筑物基础下,以及其他周围相邻设施对变形控制规定尤其严格的地段和部位,严禁采用土钉或者锚杆(索)。第十九条当深基坑周围存在对地下水位变化敏感日勺相邻设施时,应当采用可靠日勺封闭截水措施,在进行截水设计前应当进行地下水渗流分析,评估坑内地下水位的下降对周围环境日勺影响。当临近地铁或者天然地基基础建筑物时,应当采用混凝土持续墙或者咬合桩截水措施。第二十条深基坑支护构造采用与主体构造相结合的支护形式日勺,设计时还应当结合工程建筑设计和
12、构造设计文献资料,并考虑支护构造和主体构造基础变形的适应性。负责主体构造设计的注册构造工程师应当参与深基坑图纸会审,并出具书面会审意见。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参与审查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现场定期巡查,对重要部位日勺施工提出指导意见,及时按施工现场的地质和施工实际状况处理对应的设计问题。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随时掌握深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状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状况或者监测值到达预警值时,应当分析原因,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根据状况采用对应措施。第五章审查机构职责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由与项目建设
13、单位和设计单位无从属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审图机构应当具有勘察文献审查资质。审查人员应当有23年以上有关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原则和本规定为根据,将深基坑工程安全和对周围环境日勺保护措施作为审查重点。当深基坑为一级基坑时,审查机构还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进行专家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毕后,审查机构应当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一级基坑应当附上专家评审意见书。专家评审意见书应当由专家签名,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审查机构图章。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当加盖审查机构图章。
14、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具有对应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岩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并按本规定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安全专题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环节,施工机具,材料保障,土方开挖及运送方案,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控制措施,相邻设施的保护、监控措施,出现异常或者险情时的应急措施等。第二十八条离深基坑边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不应当建造生活或者办公临时设施。必须建造时,应当经深基坑设计单位复核,并采用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当深基坑周围有对地下水位变化敏感的相邻设施
15、时,深基坑开挖前应当进行局部降水试验,以检查截水效果与否到达设计规定并形成检查记录,如不符合的,应当采用补充措施,直至到达设计规定方可进行施工。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献、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注意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日勺关系,及时施工支护构造。严禁超挖或者超过设计容许荷载值在深基坑周围堆载;严禁在锚杆未经抗拔检查或者未张拉锁定日勺状况下开挖下层土方。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状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应当加强检查频次,重点检查深基坑内外排水,深基坑侧壁漏水、支护构造开裂、周围环境沉降裂缝等异常状况,
16、以及深基坑临边堆载超限等状况。第三十二条深基坑工程应当实行信息化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随时观测和掌握降水过程、支护构造施工、土方开挖、基础施工等各阶段对深基坑及相邻设施的影响。当发现支护构造、相邻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异常状况时,应当及时汇报各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采用必要的应急措施;当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汇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七章监理单位职责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技术原则、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监测方案等,针对深基坑工程日勺不一样特点,制定监理方案。监理方案应当明确旁站监理部位和施工环节。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巡视或者旁站,形成记录。重要部位和重要施工环节应当包括支护桩施工,土方分层开挖、锚杆(索)抗拔检测、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