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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承诺书XX市场监督管理局XX新区分局:(企业名称)已知晓有关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以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2、XX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1)本市禁燃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2)禁燃区为本市市区范围。(3)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以下燃料: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的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为此,我们郑重做出如下承诺:1、仅销售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在禁燃区范围内,不销售高污染燃料。3、自愿接受和配合各级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承诺人:(签名)年月日备注:新设立企业的承诺人应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登记企业的承诺人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加盖企业公章。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和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