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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管理规定1、任何客户雇佣的装修公司及承建商,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定,并将装修公司及承建商的名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电话、地址及负责人填报物业管理处存档。2、客户至少于装修开工前的十个工作日,把装修图纸一式二份及装修申请交至物业管理处审阅,并报消防部门审批,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场装修。3、装修队伍进场前应办理好装修人员K出入证%K出入证在有效期内使用。同时交纳装修保证金(具体收费标准见装修管理项目收费标准)。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处复验后,如无违反管理规定行为,各种费用结清且通过消防验收后保证金无息退还。4、装修公司应预付(装修公司按装修日期一次性支付)K出入证工本费、装修保证
2、金、装修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见装修管理项目收费标准)。5、费用清算时间由进场之日起至完工通知物业管理处复验之日止。6、物业管理处提供不超过5KVA/层装修用电量,电费由装修公司按计量如实向物业管理处支付。装修电费单价为1元/KW。7、装修期间建筑垃圾可由装修公司自行清运,也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清运。自行清运的废弃物,不得擅自堆置在物业管理部门选定的中转堆置点内或其它地方,否则视为自动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清运(价格:160元/车)。8、在设计、装修中不可以超负荷使用电量或影响单位之结构。例如:柱、梁、天花板或超重超越楼面负荷,以免危害结构安全,若因设计或装修不当引起任何损毁及其他损失,一切责任概由客户
3、负责。9、装修人员进出须佩戴出入证,不准乘用客梯,不准进入装修现场以外场所。10、装修时应按环境管理要求操作,不得将泥浆、砂、石等建筑材料或垃圾投入水厕、下水道。若水厕或下水道因此淤塞,客户必须负责一切有关之清理费用。11、当搬运装修材料进入装修单位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物业管理处,客户应督促装修者,使用物业管理处指定的通道,不得损坏或弄污任何公共地方及设备设施,否则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费用概由客户支付。12、建筑垃圾及建筑用料必须袋装,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洒落公共通道。13、装修公司不得将建筑用料、设备、垃圾、废弃物等留在任何公共地方,否则,该装修客户须承担一切清理费用。14、装修现场严禁乱拉
4、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电炉、小太阳及政府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电器。14、装修现场禁止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及气体。如确需使用这些物品及气体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15、装修场所严禁吸烟。16、动用明火,必须报物业管理处批准,并采取灭火防范措施。17、客户欲按装铭牌、空调、改变原有的消防设施设备等,必须向物业管理处书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按装。18、装修现场必须配备有效灭火器材,或向物业管理处租用灭火器材。每只灭火器每月租费30元,如使用过,则按灭火器的原价支付费用。19、装修完毕前二天,应通知物业管理处派员作现场复验,以确保装修后的室内设计与图纸相符,如需要更改设计,必须于检验日起计15天内完成。20、客户
5、装修结束,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有关批准使用文件的复印件交物业管理处存档。21、客户应责令装修公司购买足够保险(不能少于十万元),并将保单复印件呈送物业管理处。同时应同意赔偿管理公司因装修而引起的索赔及法律诉讼等费用。22、周一至周五白天(8:3018:00)的装修不能产生噪音、或有异味。特殊情况的装修,可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经同意后,装修时间安排在合适时间段里进行。23、装修场地的安全工作由物业管理处保安人员负责日常监督。24、物业管理处管理人员及维修、保安人员对装修现场进行抽查,有权采措施取停止装修人员违规的装修。25、装修结束后,如装修公司不能结清应支付的费用,应由客户承担。26、装修人员原则上不能居住装修现场,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措施划分装修及住宿区域,施工前到警署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