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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有效预防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必要性原则进行配发及使用。(-)以下工作场所员工必须配发个人防护用品:1、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者有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铭、矽尘、X射线等),不管是否超标,都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2、有毒有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限值的作业场所;3、噪声强度在80dB以上的作业场所。(-)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1、没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不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所(如甲苯、二甲苯、
2、丙酮、异丙醇等),只要不超标,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2、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下的(员工有佩戴意愿的除外)。二、安环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使用。三、后勤部采购职业病防护防护用品前应与安环部协调。职业病防护用品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购置不合格的防护用品。四、后勤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入库和出库登记。五、生产部负责统计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信息,并向仓库办理领取手续。向员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做好领用登记。六、员工应正确佩戴和妥善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失效要及时向生产部申领。七、安环部每季度组织一次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防护用品的,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直接责任人安全奖IOO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