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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社厅对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文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23.09.28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机制,根据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省人社厅拟定了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2日;请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人社厅
2、。邮箱:328160903附件: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28日附件: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学时进行综合管理,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管理与使用
3、政策。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督导落实继续教育学时规定。第二章学时要求与认定标准第四条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第五条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按照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每45分钟1学时的实际时间计算。第六条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参加援藏、援
4、疆、援外,以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乡村振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学时计算。第七条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的培训进修活动,学时由主办单位明确。用人单位采取学术会议、访问学者、岗位轮训、业务进修、技术考察、对口支援等方式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的,以
5、及出国(境)留学、讲学、考察、研讨、学习的,以单位通知、进修证书、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计算(不计往返),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二)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或委托举办的高级研修、人才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知识讲座等,按规定学时予以认定。(三)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进修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隙部门备案的,按审定学时认定。未经备案的按实际学时认定。(四)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阅卷等活动的受邀专家,以受邀函或通知为依据,按每天8学时认定专业科目学时。(五)通
6、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以资格证书、合格成绩单为依据每门按16学时认定。(六)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单等为依据,每门课程按16学时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80学时。(七)参加省部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的,按每天8学时认定(往返不计),做主题报告者,另加4学时。学术交流活动学时认定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A)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主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按40学时认定,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认定为3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20学时。参
7、加省部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5学时。参加市厅级课题(项目)研究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课题(项目)组第一主持人每年认定为2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认定为10学时。(九)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0学时,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6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2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28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
8、学时。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奖励的,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2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28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24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人排序,第一名认定为30学时,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认定为24学时,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十一)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的,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认定为8学时,副主编认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4学时。(十二)在SCI、SSCKEEISTP.ISSHP卓越期刊收录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36
9、学时,作者排名每靠后一位减少4学时;在省级刊物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20学时。(十三)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第八条学时确认所需材料(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的提供以下材料:结业证书、培训通知、培训课程表(或培训日程安排)、培训签到表或其他签到形式证明。(二)参加继续教育实践活动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 .实践活动通知、加盖单位公章的派出通知;2 .或实践报名表、实践活动日志。(H)参加学术会议、讲座、访问、交流等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1 .邀请函或通知、加盖公章的参会回执、学习笔记等资料;2 .会议通讯录、
10、邮件回执、财务报账单等其他辅证材料。(四)参加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提供结题(项)证明材料。(五)出版著作(译作)的提供含作者名字的著作封面、版权页及目录复印件。发表论文的提供刊物封面、刊号、含论文标题和作者姓名的目录复印件。(六)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供专利证书。(七)主持或参与课题获政府或行业组织奖项的提供获奖证书。(A)援藏、援疆、援外,以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的提供派遣通知及考核表等相关辅证材料。(九)提升学历层次继续深造的,提供学习课程成绩单;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提供考试成绩单或证书。(十)以上未尽事宜,由专业技术人员
11、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第三章登记管理第九条学时登记确认程序(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学时登记,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点击“提交申报”确认提交信息,推送至所在单位进行审核。(二)单位管理员审核个人提交的登记信息,审核通过后推送至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退回则登记信息退回至个人学时登记处可重新提交。(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推送至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退回则登记信息退回至个人学时登记处可重新提交。(四)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推送至上级人社部门,直至推送至省人社厅。同级人社或上级人社部门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认定要求的人员,
12、直接审核不通过,不再退回修改。(五)省人社厅审核确认后,专业技术人员获得该登记信息相应学时,发放学时确认电子证书。第十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学时登记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时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审验手续时,应提供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审验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年度内在境外
13、工作超过6个月的;(二)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三)生育;(四)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其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和申报各类人才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五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隙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特别是学时登记情况及结果应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省继续教育资金、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学时登记中违反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的,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处理。个人在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