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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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570号发布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1997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97第7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次修正名称修改为天津市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安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维护营业性射击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是营业性射击场治

2、安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射击场实施治安管理。第四条本市对营业性射击场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严禁个人开办经营或承包经营营业性射击场。第五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申办单位选址前须将申请报告及设计草图等有关材料送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并经市公安局批准。竣工后,经原审批的公安机关验收,符合安全条件的,由市公安局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第六条经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射击场歇业、停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应在七日内到原办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营业性射击场终止营业的,应同时办理枪弹的封存、移交、上缴等手续。第七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只准许购置、使用国家规定配置的射击运动枪支及

3、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步枪、彩弹游艺枪。严禁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装备配发的枪支在营业性射击场进行射击活动。第八条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及其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二)室内射击场,必须设置靶位,其靶挡上、下、左、右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靶挡高度应保证在枪支向前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弹丸不能飞越靶挡;(三)室外射击场必须是封闭型的,建筑隔墙(板)厚度以射击子弹不能穿透为限,射击距离为25米、50米的射击场,靶挡高度应分别不低于3米、6米;(四)各种枪支(彩弹游艺枪除外)必须安装控制器,使枪支在控制范围内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其子弹均不超越靶挡,手枪必

4、须安装安全链;(五)设置自动报靶、换靶装置;(六)射击(场)区应设置明显统一标志;(七)分别设置枪库、弹库,安装报警、防盗、消防等安全设施,枪支、弹药分库存放并分别由专人保管。第九条营业性射击场所配枪支、弹药的购买,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枪支、弹药配购证件后,到指定的枪支配售单位购置。第十条营业性射击场所配枪支、弹药的运输,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件后,方可运输。第十一条经营射击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所用枪支均须经公安机关审验登记,市公安局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后,方可使用,并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二)建立枪支、弹药的登记、保管、检查、使用制度和顾客登记制度;(三)建立安全

5、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四)射击场均应悬挂射击安全规则和参加射击活动须知,对参加射击活动人员,在射击前进行射击安全知识讲解和射击要领辅导;(五)每个射击靶位设一名安全工作人员,负责枪支弹药管理和指导射击活动,无固定靶位的射击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六)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加营业性射击活动的人数和枪弹消耗及安全情况报送当地公安分(县)局备案;(七)严禁将枪支、弹药外借、赠送、出售、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第十二条参加营业性射击场射击活动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向管理人员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登记表及枪弹使用情况表;(二)遵守射击场规定,服从射击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

6、(三)严禁使用自备枪支、弹药参加射击活动;(四)严禁酒后射击;(五)射击完毕,须将枪支及剩余子弹交安全工作人员验收,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出射击场。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无证经营营业性射击场的,予以取缔,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营业性射击场违反安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收回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可处营业性射击场IoOO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办手续;营业性射击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收回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合格证。第十四条营业性射击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凡在公园、公共游乐场所开设气枪射击的摊点,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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