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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财政收支中常见问题(完整版)账务处理问题3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3二、私设会计账簿3三、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3四、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4五、原始凭证不合规4六、未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4七、账账、账证、账实不符5八、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5九、记账凭证未附借款借据5十、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6十一、原始凭证无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6十二、自制原始凭证无领导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6十三、发票明细未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装订7十四、涂改、挖补原始凭证7十五、未按照规定定期结账7十六、超范围使用(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8财政收支问题8十七、乱收费8十八、私设“小金额”
2、 9十九、擅自处置国有资产9二十、截留预算收入10二H-一、坐支非税收入10二十二、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11二十三、滞留财政支农资金11二十四、财政支农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11二十五、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2二十六、超限额现金支出12二十七、不合法票据列支费用12二十八、违规举债或担保13二十九、资产管理不完善,造成资产流失13三十、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13三十一、白条抵库14三十二、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14三十三、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14三十四、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或接受捐赠车辆15三十五、擅自开设银行账户15三十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1
3、5三十七、编造虚假会计资料15三十八、无依据发放奖金补助16三十九、公款私存16四十、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款16四十一、滞留村级经费16账务处理问题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如: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往来明细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二、私设会计账簿(如:部分账簿未按规定纳入法定账册统一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
4、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三、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如: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时的方法更正)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四、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如:不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其他违反规定的账务处理等)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
5、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五、原始凭证不合规(如:原始凭证不规范、记账凭证签字审核不规范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中纪发(200624号)“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六、未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中纪发(2006) 24号)“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进一步健
6、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七、账账、账证、账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八、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 19号)第五十条第一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九、记账凭证未附借款借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 19号)第
7、四十八条第(六)项“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十、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 19号)第五十一条“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十一、原始凭证无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 1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8、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十二、自制原始凭证无领导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 19号)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十三、发票明细未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装订(如:车辆修理费未附工时用料单、办公用品未附明细内容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 19号)“凡是与记帐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十四、涂改、挖补原始凭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 19号)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
9、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十五、未按照规定定期结账(如:未日清月结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 19号)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六、超范围使用(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 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
10、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财政收支问题十七、乱收费(如: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 的通知(中办发(1993) 18号)“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业务,从中收费提成;(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政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
11、费;(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十八、私设“小金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 29号)第一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 33号)”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十九、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如:处理车辆、变卖房屋场地等固定资产)行政
12、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二十、截留预算收入(如:房屋场地租赁收入、其他有偿使用的资产、变卖资产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未缴财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征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政府非
13、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十一、坐支非税收入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2012年第71号)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二十二、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如:涉农资金未专款专用)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十三、滞留财政支农资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 9号)“四、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
14、,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要加快支农支出进度。根据农业季节性明显、时效性强的特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坚决杜绝人为滞留财政支农资金特别是救灾性和涉及民生的财政支农资金的现象。正确处理好支出进度和支出管理的关系,防止出现资金使用单位突击花钱、违规花钱等行为”。二十四、财政支农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财农(2007) 53号)“三、切实加强对支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严禁以任何形式用财政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二十五、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 561号)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二十六、超限额现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