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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总会计师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0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修正)第一条为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有大型、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省、设区的市级医院和省级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省、设区的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相当于所在单位行政领导中的副职。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四条总会计师必须具
2、备下列任职条件:(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二)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工作中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三)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会计岗位基本操作规则。能够运用现代会计方法,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四)具备组织、管理、协调所管辖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能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五)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担任会计主管或者成本费用核算、稽核、总帐报表等主要岗位的工作三年以上。(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五条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呈报专题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高级会计师
3、或者会计师资格证书和大型、中型企业确认证书等材料。第六条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业务素质考察,合格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经有关部门批准任命或者聘任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免职或者解聘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下列工作:(一)负责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下属单位总会计师的人选进行政绩、业绩考核;对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提出意见。(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计人员上岗培训和任职期间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更新以及业务
4、考核;维护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三)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组织筹措资金,拟订使用方案。(四)负责组织成本预测,编制成本计划,进行成本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五)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对本系统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六)参与和组织本单位筹资、投资、成本和利润分配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七)参与金额较大或者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八)负责协调、沟通财务会计机构与单位行政领导和各职能机构的关系;协调、沟通本单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各环节出现的矛盾
5、和问题。第八条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一)有权制止或纠正本单位、本系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处理。(二)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三)主管审批单位财务收支工作。(四)签署本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借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和会计决算报表。(五)会签涉及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等。(六)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第九条对符合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对具有总会计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单位主要行政领导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