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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5年9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线电视的设立第三章有线电视的设计和安装第四章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的维护管理第五章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2、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制品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及从事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设计、安装、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的要求,服从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第五条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入网的设备,须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
3、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符合我省有线电视入网的技术要求。第二章有线电视的设立第六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先审批后建设;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先申报后建设。第七条有线电视台、站按其设立单位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城市内的,只设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不准超出其覆盖范围发展用户。第八条远离
4、城市的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当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覆盖时,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在进行系统改造时,必须按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在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覆盖时,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第十条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的,应当向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交纳所需费用,但原有资产所有权归属不变,并保留呼号和自办节目。第十一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5、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已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变为有线电视站或者有线电视站变为有线电视台的,应当按设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终止或者暂时停播的有线电视台、站,应当在拟终止或者停播30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播手续。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准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或者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有线电视台、站不准出租频道或者播出时段。第三章有线电视的设计和安装第十五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须将有线广播信号加入有线电视网,与有线电视共缆传输。第十六条设立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委托持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和安装。第十七条有线电视设计和安装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具备设计和安
6、装条件的,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资格证书。第十八条设计和安装单位不得承接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线电视的设计和安装。第十九条有线电视的设计单位应当按当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网规划要求设计。新建建筑物的有线电视系统管线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第二十条有线电视台、站竣工60日内,设计和安装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一)竣工报告;(二)设计说明书;(三)当地电磁环境调测记录基础资料;(四)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走线、布线图及电平分配图;(五)工程安全检测记录;(六)设备器材明细表;(七)有线电视传输系统所有设备的使用、维护
7、说明书及相关电原理图。第二十一条有线电视台、站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共用天线系统由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有线电视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有线电视质量监督机构,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二十三条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维护费等,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有线电视台、站在收取用户初装费后45日内应当安装完毕。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收视费用。第四章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的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线电视投入使用1年内,其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保修。第二十五条有线电视的建设单位,应当
8、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维护有线电视的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架设电力、通信线路等与有线电视线路并行、交越的,必须事先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线电视建设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应当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签订协议后施工。第二十七条有线电视系统传输线路的电缆、光缆及信号放大器等设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挪动、损坏,不得擅自挂接收视器具。第五章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第二十八条有线电视严禁播放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含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下同)。有线电视台自制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中央电视台和省、市电视台的第一
9、套节目和国家及省教育部门主办的电视教学节目。第三十条有线电视台自制的新闻节目,每周不得少于30分钟(含重播)。自办节目频道应当定时显示本台台标。第三十一条外国语教学单位的有线电视播放非教学性录像制品,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台、站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编排和播放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节目单并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有线电视台、站不得翻录或者转借省供片机构提供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第三十四条有线电视禁止播放下列电视节目:(一)未取得播映权的;(二)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三)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播放的;(四)未
10、加贴辽宁省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五)港、澳、台地区的;(六)卫星传送境外的。第三十五条有线电视台、站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传送电视节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对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省、市、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为有线电视建设、维护、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制止、检举、揭发损毁、盗窃、破坏有线电视设施行为等违法活动事迹突出的。第三十七条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以IOOO元至5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九条、第十
11、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处以IOoo元至3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没收播映设备;违反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许可证;(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没收许可证;(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以300元至3000兀罚款。未安装的,必须从逾期之日起至安装之日止,每日向用户支付交费金额1%的补偿费。有线电视台、站受理用户报修后10日内未修复,用户可免交半个月收视维护费;15日内未修复的,用户
12、可免交1个月收视维护费;同时可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设置有线电视的单位投诉。有线电视台、站用户逾期交纳收视维护费的,每日按滞交金额的5%交纳滞纳金。3个月以上未交纳的,停止向其输送有线电视信号。第三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设立单位,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播映设备:(一)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节目的;(二)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节目、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三)收转外国及港、澳、台电视节目的;(四)播放无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或者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的。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线电视台、站,由广播电视行
13、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翻录、出租、交换或者转借省供片机构提供的影视剧和其他录像制品的;(二)播放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的。第四十一条有线电视台、站未按月将播出节目单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一)擅自拆除、挪动、毁坏有线电视传输设施的;(二)在有线电视传输线路上擅自挂接收视器具的。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14、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或者部门,由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执行罚没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