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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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3年7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

2、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

3、目;(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A)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一)供水、供电

4、、供气、供热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一)使用世界

5、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三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

6、密的项目;(二)抢险救灾的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

7、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情况。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七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第十八条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专利权保护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

9、当在省保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第十九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三)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第二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下列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从事同类招

10、标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或者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审批部门认定招标人不符合前条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11、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资格审查应当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查封、扣押、接管、冻结状态;(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实施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

12、人的数量。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实施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实施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

13、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投标总价的2%以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形

14、式。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泄露标底。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泄露保密资料。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开标,

15、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o评标委员会名单由招标人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予以更换:(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三)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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