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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目录一、引言2二、相关理论概述3(一)隐私权的内涵3(二)隐私权的特点31 .隐私权具有独立性32 .隐私权具有限制性43 .隐私权具有综合性5三、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界定及责任承担5(-)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界定51 .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分析62 .从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分析6(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61 .停止侵害62 .赔礼道歉73 .赔偿损失74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7(-)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不明确7(二)隐私权与名誉权混淆8(三)缺乏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8五、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9(-)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9(二)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10(三)立法
2、完善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10结论H参考文献12摘要隐私权属于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产的重要内容。隐私权最早是由西方国家提出的,和西方国家倡导的自由平等的精神有很大的关联。隐私权属于一项个人权利,也是公民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开展私人活动的前提。由于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民主性国家,所以我们国家比较重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过,因为目前我国的法治体系正在不断地变化以及成长中,所以有一些公民的权益没有受到很好的保障,例如,这篇文章提到的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我国是一个由公民为主的民主性国家,公民是一个国家奋斗和发展的关键,我们国家各个领域的发展都离不开我国的公民,所以,相关政府要重视公民的隐私权
3、保护问题,让公民的生活更加的便利。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网络隐私权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对各种媒体资源、业务和使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个人使用个人信息的领域,暴露了很多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降低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个人资料的丢失、泄露和滥用现在已经司空见惯。由于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泄露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我国公民的所有权利中,隐私权一直是国家和社会都比较关注的公民权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很难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总是会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让我国的公民不堪其扰。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就是一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私密性的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这些
4、信息还包括个人病例、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之后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所以,需要国家加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我国政府也要明确隐私权的认定范围,并且要保证被保护的隐私的合法性,所以,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一定是合法的。例如,作为一位律师,有义务对自己的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可以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向他人透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当客户涉及到一起刑事案件的时候,律师即使知道自己的委托人存在犯罪行为,他依旧有替委托人保密的义务,但是他不可以阻止其他人向有关部门检举其委托人的违法行为。二、相关理论概述(-)隐私权的内涵1980年,SamUeID.Wa
5、rren和1oUiSD.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隐私权,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开始。与个人的特定权利相比,个人信息是个人的最终权利,例如信息权和言论自由权。但是,自从隐私权的出现以来,世界各地的专业人士和学者对隐私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为隐私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法律领域的学者对隐私有不同的看法。张永秀认为个体都拥有隐私权,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权,非法滥用他人,知识,收集,使用,披露,和平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权确定参与程度。在他的个人生活中,无论他是否向他人展示自己的个人生活,无论他的开放程度和程度如何。汪凯丽认为,隐私权适用于个人控制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与公共利益
6、无关1。就个人而言,“它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解释在界定隐私权方面存在争议。隐私的对象不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侵犯了隐私权。也就是说,只有当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时才会发生突发新闻。但新闻报道的重要防御措施是新闻报道引起了公众的注意。由于报告内容与公众利益无关,如何将其作为保护公众利益的基础?这显然是有偏见的。因此,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与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关系。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一个人的一个重要属性是社会性,人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在许多情况下,公共利益对个人有很大影响。但是,我们无法延伸这种有限的关系。虽然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导致个人利益的增长或下降,但客体的隐私目标是平衡的。(二)隐私权
7、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独立性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已为理论界所认同。然而,对于隐私权的独立性有不同的理解。在隐私权与其他人格权的关系中,与名誉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隐私权的保护寄生在名誉权的历史上,这使得隐私权的这一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从实践分析的角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隐私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的内心痛苦,还会因社会观念等因素影响其名誉。可以说,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现象频频并存。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不能相互等同和替代。隐私权是个独立的存在,当下,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2 .隐私权具有限制性从权利的分类上,隐私权当属于绝对权,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
8、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义务,但这并不能否定该权利在主体和范围上均有一定的限制。(1)隐私权主体的限制隐私权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保护公民个人,而不是保护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有公民个人才能有内在的精神体验。这项权利自诞生以来,其宗旨就是保护自然人的利益,打击侵犯他人私生活隐私的行为,维护人的内心世界的和平,保护人的内心世界,维护人的尊严,使人在复杂的社会中拥有独特的环境。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人格独立,但不是生物,没有感情和私生活,不需要独处,信息披露后也不能有痛苦的心理。他们能掌握的秘密信息只是商业秘密,而不是隐私。隐私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格权,旨在保护公民的“独处权”。公民死后不享有隐私权,因为
9、他们死后不需要有任何独处的权利,也不会对他们内心的安宁产生任何影响。隐私权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为了防止死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隐私权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种生者的权利。(2)隐私权范围的限制隐私作为隐私权的客体,属于个人生活的秘密,与公共利益无关。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就不能成为隐私。因此,隐私权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即受到公共秩序原则和良好习惯原则的限制,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就具体研究对象而言,隐私权受到的限制和影响最大的是知情权。如何确定两权的界限,实现权利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在当今信息时代,获取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仍在加剧,其原因可能
10、还涉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例如,美国的联邦法官拒绝在网络报纸上公布他们的个人收入。法官们提出的主要关切是安全问题。他们认为,在互联网上披露记录可能导致身份盗窃、绑架、恐怖主义和股市操纵。如这一理由成立,我们似乎可以解释为,知情权只是一种表面的权利,也是一种直接的权利,其存在是基于保护各种权利的需要。3 .隐私权具有综合性隐私权是一项静态的、消极的权利,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的特点,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分他人的隐私,也没有义务对其隐私保密。但隐私权具有抗辩权,值得进一步探讨。一方面,它也有正能量。判断限制他人侵犯隐私权的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即隐私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11、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隐私权属于特定的个人,个人有权以适当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满足自己的特定需要。例如,个人可以拍下自己的身体照片,挂在私人空间娱乐自己。同时,自然人使用隐私权不得违反法律、社会秩序、良好习惯和第三人利益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允许公开展示其隐藏部分的缺陷;不允许任意使用与第三方隐私或名誉有关的隐私。隐私权是指一个人可以向社会公开其隐私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权和允许他人向社会公开的权利。这里的公共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不是。当隐私权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和具体人员时,权利人并没有绝对放弃隐私权,因此他对这部分信息仍有隐私权,这意味着这些知情者仍有义务不公开权利人的隐私。当隐私权人
12、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社会公众公开其隐私时,这部分信息即已丧失了秘密性,权利人本来就这部分信息享有的隐私权则不复享有。三、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界定及责任承担(-)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界定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隐私权并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保护的,而是人的尊严的一部分。与此同时,根据我国宪法的第三十九条,公民享有私人住所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第40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通讯自由以及通讯保护的权利。从某些方面来讲,这些规定一般是基于基本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进行探讨,这些规定的内容较为模糊,并没有清晰的界定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因为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并不太清晰,所以我国司法
13、界对隐私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不足。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人格权法新论中重新界定了隐私权保护的范围。隐私权指的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以及私人空间具有控制权和排他权。他人非法干涉侵权、知识、收集、使用、披露的人格权。目前,这一愿景得到了我国法学界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与其他隐私权相比,公民隐私权具有以下特点:1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分析隐私权必须与名誉权和其他权利的名称相同。每个公民都应该享受国家和人民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国隐私权保护法律发展的总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民的隐私权都应该得到保护,所有公民的隐私权都是平等的。在中国,一些政府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掌握公民的特殊情况。例如,公安部门了解公民的
14、户籍信息,婚姻登记办公室了解公民的婚姻状况、住房条件和房地产信息。同样,某些特定部门的公民可以执行某些特殊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他在公众的人身权利方面占有公民的隐私,并可能受到某些限制,例如官员、军事人员、隐私信息由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控制或访问。2从公民隐私权的内容分析隐私权之所以可以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因其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法学界关于隐私权相关法律的说法有许多,但大多数都是针对人格尊严以及人格自主性等方面进行讨论。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讲,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中都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隐私权中对于人的主体性十分注重,也就是说,人的一切行为和一切有关的事情都是特定的隐私,应当由人来领导。而并非收到
15、外界环境和他人的干涉。所以隐私权必须以人格尊严为基础进行界定。人格尊严指的是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权利,有权受到国家的认可和尊重,包括和公民人身相关联的名誉姓名等不允许被他人侵犯的权利。我国法律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限制国家公权机关的行为,确保公民的人格尊严得到充分保障,所以公民的人格尊严应该受到保护。在所有基本权利里面,隐私权和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都具有保护作用。同自由权一样,其实人的隐私权也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在隐私权的内容之中,十分关键的一点在于,对于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保护。(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要是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侵犯是持续性的,
16、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让行为人停止侵害的请求。停止侵害对于各种侵权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通过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来阻止行为人对受害者进行侵害,防止后果扩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攻击者正在传播受害者的隐私信息,受害者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应当指出的是,停止侵权仅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不适用于终止或不履行侵权行为。2 .赔礼道歉道歉指的是让侵权人向受害者进行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侵权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向受害人进行口头道歉或以书面的方式进行道歉。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要重视隐私权的相关概念,要明白隐私权指的是不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且不与公共利益所挂钩。因此很多案件的侵权人在进行公开道歉的时候,又一次客观的公布了被害人的私人信息。最终导致受害者的精神没有得到应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