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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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切实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要求。以建设“海上大花园城”为目标,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先行、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原则,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和“五水共治”等工作,充分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城市建筑体对雨水的渗透、吸收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切实提升城市防洪防涝、消污减灾等综合能力。(二)基本原则。1生态为本。充分发挥山体、湖泊、林地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

2、,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可持续循环,减少雨水径流对河湖水系的水质影响,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2 .规划引领。在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各类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终端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3 .统筹推进。各地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海绵城市

3、建设。(三)目标任务。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消纳和利用75%以上的降雨;每年建成一定数量的各种类别示范项目。至2025年,要求区内55%以上的建成区面积达到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5%。二、建设重点(一)促进居住建筑和小区调蓄。新建建筑和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建筑和小区要全面推行建筑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增加雨水渗透、净化

4、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要结合小区景观水体建设雨水湿地和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二)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开展规划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

5、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对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要采用透水铺装等方式,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三)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在满足城市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在场地周边地形地貌等建设条件适宜区域,要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或对雨水径流进行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附近河流、湿地、坑塘、下沉绿地等具备雨水调蓄功能空间,实现雨

6、水渗、滞、蓄、净后再排,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尽快完成。城市广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以及非机动车辆通道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城市广场可在地下建设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和景观水体补水,改善广场排水。(四)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有效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避免在河道整治中简单地截弯

7、取直、硬化河道,应重塑自然的弯曲河岸线,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三主要举措(一)加快完善规划体系。在编制完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基础上,编制和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重要内容,明确规划区域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总体性控制要求(包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设计降雨量等指标),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划定目标实施区域。对已编制完成的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下一步规

8、划修编或调整过程中,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进行完善。(二)落实建设管控手段。各地和区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将低影响开发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各个层面,按照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指标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三)抓好典型

9、示范引领。积极推进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着力打造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典范,探索总结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举措、技术新手段、管理新政策、资金筹措新模式等,指导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建设管控制度、技术标准体系、财政支持鼓励制度、督查考核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二)明确工作职责。住建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配合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要求纳入项目方案审查、施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督促指导、协

10、调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配合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相关经验的咨询团队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图件,并开展技术培训;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和保障措施。宣传部门:牵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宣传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等相关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相结合,纳入年度相关计划,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牵头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统筹,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补助,保障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协助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对交通项目建设进行

11、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水库、湖塘、河道等涉水建设项目进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指导和管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及河道管理公共区域内海绵城市设施的后期养护管理,制订相应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文件,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设施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编制完善管理范围内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技术文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功能区及相关责任部门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相关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监测。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划定城市重点绿线、蓝线,管控严控绿线、蓝线,

12、编制控制性详规和相关专项规划要体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会同建设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把关;在项目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气象部门:负责对全市降雨进行精细化监测,特别是针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域的雨量监测,提供用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参与工程项目的气象标准建设及全区暴雨内涝监测预警联动体系。乡镇街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实施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实施、

13、技术管控、设施维护、资金保障、投融资模式研究等工作。(三)强化资金支持。各地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要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要研究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策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公开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五)严格督查考评。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的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和示范项目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等方面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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