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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购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本公司及公司其他并购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并购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披露并购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信息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并购交易的相关信息。第2章并购交易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3条董事长办公室是并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常设结构,负责日常信息的披露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等,并购交易披露的信息管理相配套的办法由董事会秘书处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第4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
2、事长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5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查阅涉及并购交易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第6条公司监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第7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并购交易信息披露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3、未披露的信息。第8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公司并购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第9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尤其是财务部门和投资部门)应与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秘书处经常保持联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通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第3章并购交易披露信息的传递及审核第10条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的并购交易的信息,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经公司董事长签发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规定程序发布。第11条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并购交易的经济指标、包含并购交易财务数据及经营情况报表,由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并经
4、总经理或指定的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在定期报告未发布前需要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第12条董事长应根据有关并购交易信息的披露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第13条财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包含并购交易信息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活动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披露。第14条包含并购交易信息的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董事会秘书处按照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经董事长审核后签发,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公告。第15条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根据
5、董事长的指示具体安排公司各部门在公司内部通报相关信息。第4章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第16条包含公司并购交易信息的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董事长签字的打印稿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监事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第17条凡在报纸上披露的有关公司并购交易的信息,为便于股东查阅,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第18条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第19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有关公司并购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处保存。第20条披露的有关公司并购交易的资料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第5章附则第21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第22条本办法根据国家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