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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南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南郑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信赖保护的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第五条为了满足合理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类街道及市场属性进行调整,报上级部门备案后公告实施。第二章申办条件第六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本规划中零售点合理布局的
3、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标准第七条零售点总体布局实行采用距离控制、“容量+间距”控制、总量控制的布局标准。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主城区、副城区、乡(镇)所在地、建制村、各类市场单元类型五种类型:(一)主城区指当地城区主体区域(含县城),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二)副城区指按照市政规划建成的主城区向外扩展的区域,一般为近10年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城镇区域;(三)乡(镇)所在地指镇政府(社区)驻地所在的行政村,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四
4、)建制村指依法设定的行政村,包含行政村所辖全部区域;(五)其他各类市场主要指相对封闭管理的区域。第八条南郑区主城区、副城区、乡(镇)所在地、建制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布局标准:(一)主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主城区一般街道、新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街道类型划分,详见附件1);(二)副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设置1个零售点(副城区的界定,详见附件2);(三)乡(镇)采用“容量+间距”方式布局,以该乡镇市场内近三年内卷烟消费趋势和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换算的销售数量作为区域
5、总量设置的依据,且零售店间距不少于30米。乡(镇)区域总量二(前3年度销量*1+前2年度销量*2+前1年度销量*3)+6(上年度南郑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条均毛利)如该乡(镇)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四)建制村采用总量控制方式布局,按照每350人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超过250人,但不足350人的情况可按照350人计算。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已超过区域总量的,待减少至总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标准进行核发。村的人口数量以公安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量为依据。建制村与主、副城区有重合、交叉的情况,按照主、副城区布局标准
6、进行设置。(五)南郑辖区内供周边居民出行的背街小巷不设置卷烟零售点,已经存在零散零售点的背街小巷按照尊重历史的原贝1以现有数量作为布局零售点的数量依据(“背街小巷”标准附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类市场单元,按上限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明令禁止的区域除外:(一)高铁站、汽车站的候车室(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高速路服务区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二)相对封闭且独立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各类商圈内部,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市场经营面积大小,最高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三)封闭管理的驻军部队、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超过500人且有
7、对内经营需要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四)用工人数在IOoO人以上的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等场所,为满足内部员工消费需求,在企业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可在生产区内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五)辖区内旅游景点、风景区、公园内,在管理方允许且符合消防安全的情况下,根据景区大小,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一店一证、一证一址”的原则办理许可证,不受第八条规划的条件限制,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明令禁止的区域除外:(一)营业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占八、,(二)客房数量200间以上,且内部有独立吧台和卷烟存放场所的宾馆、酒店
8、,可设置1个零售点;(三)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中大型商场以及酒吧、KTV等娱乐服务类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四)酒店、宾馆、超市属于同一建筑物内的,仅设置1个零售点。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可在零售点间距、人口限制方面给予适当放宽,但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等明令禁止的区域除外:(一)特殊群体优待政策及标准1优待标准:(1)就业或生活困难的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凭相关证件,不受本规划数量、距离限制,一份证明材料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持有军队颁发残疾等级证书的退伍军人;自主择业的两参(有相关证明)退伍军人,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首次
9、烟草专卖零售申领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5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本人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视力一、二级盲,肢体一、二级残疾,听力一、二、三级残疾,言语一、二、三级残疾证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注册登记),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50%,有人口数量限制的区域可增设1个零售点,一份证明材料仅限本人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 .不予放宽、优待情形:(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10、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4)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3 .其他要求上述优待政策及标准仅限于申请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驻店经营,不包含委托、合伙、聘用经营等情形。申请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签署诚信经营承诺。学校、幼儿园周边等明令禁止的区域应当从其规定。(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歇业后3个月内持证人凭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文件(公告),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当符合当地合理布局要求。对于3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
11、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30%;有数量限制的区域可额外增设1个零售点。(三)因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建、改造及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持证人自接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辖区内选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情形,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50猊有人口数量限制的区域可增设1个零售点。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租赁企事业单位房屋开展经营的主体,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租赁方原因提前终止租赁,持证主体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凭企事业单位相关文件(公告),并在原许可证注销后3个月内需要重新选址经营,且3
12、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可以适当放宽标准,具体为: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20%o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五)国务院、省、市为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服务民生而需要政策扶持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有间距限制的区域间距可放宽20%;有人口数量限制的区域可增设1个零售点。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区域外沿向外继续延伸100米的范围内,实行“数量限制、不再新增”的方式布局,限制数量以当年有效持证户数量为基准设置。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1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 .取消从
13、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 .被列入烟草行业专卖管理系统证件管理“黑名单”或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的;
14、8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9 .本款规定第2项至第8项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合伙经营人。(二)经营场所方面1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1)经营场所与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商品混合经营的,包括但不限于水产调料店、果蔬店、粮油店、土特产店、散称酒类店、五金水暖店、干果炒货店、化妆品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按摩店、渔具店、供水站、干洗店、洗涤护理类产品店、熟食肉食及面条加工销售店、餐饮烧烤小吃店、冷饮奶制品专营店、洗车装潢店、花卉经营店、
15、劳保用品店等经营场所,相对独立且能够避免污染的除外;(2)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控烟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网吧、酒吧、博物展览场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家纺店、彩票店、玩具店、健身房、游泳馆、棋牌馆、书店、婚纱影楼、广告设计店、通讯器材店、消防器材店、物流快递站(点)、废品回收站(点)、家装家具店、电子产品店、服装鞋帽店、祭祀用品店、母婴儿童用品店、照相馆、洗浴会所、医药及医疗器械、文化音像用品经营门店等;(3)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危险品、有毒有害、易挥发及易燃易爆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五金、烟花爆竹
16、、化工、油漆、建材项目的场所;(4)其他因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区域。2 .基于经营场所固定性、独立性因素不适宜办理的:(1)非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书报亭、扶贫专柜及其他固定设施在有效存续期内的除外;(2)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内、住宅小区单元楼宇内,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楼梯间、地下室、储藏室、车库、车位等,建筑底层用于对外经营性的商铺除外;3 .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