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版最新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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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版最新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2009年5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9)56号文件发布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二、对各省

2、(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

3、、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

4、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他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

5、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附:国土资源部发布的2006版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

6、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发布。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

7、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

8、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附件: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6版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土地)土地等别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八等七等八等最低标准840720600480384336288252土地等别九等十等十.等十二等十三等十四等十五等最低标准20416814412096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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