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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家素材,禁止商用,侵权必究)中外合作摄制电视剧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邮箱: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邮箱:鉴于:1 .(以下简称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电视的公司法人。(以下简称乙方)为(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2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繁荣电视剧创作,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集电视剧(外文名称,下称电视剧)。3 .甲乙双方联合摄制电视剧的立项
2、申请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并取得准予拍摄的批复。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电视剧投资预算及合作方式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万元(大写:),每集为万元(大写:)o甲乙双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联合制作,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协作制作,系指由乙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甲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委托制作,系指乙方出资,委托甲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第二条投资方
3、式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开户行:,帐号:。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元(大写:)。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项目确定拍摄许可证取得后,开机前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第三条剧本和生产许可(-)本剧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甲方/乙方)提供,经甲、乙双方同意,并获中国广电总局批准拍摄;(二)双方一致同意,本剧经中国广电总局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需征得双方同意,并
4、报送广电总局重新审批;(H)甲方承担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合拍申请、报批电视剧送审、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审查电视剧及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仅包括管理部门按正式文件规定收取的剧本审查、节目立项、双片审查费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四)本片在艺术处理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第四条摄制组人员组成(-)电视剧的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二)双方商定电视剧出品人甲方为,乙方为;(H)电视剧的导演为,编剧为;(四)本片演员均由(甲或乙)方指定并提供,经另一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五)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
5、组承担。第五条拍摄和后期制作(-)电视剧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年月至年月底完成;1 .开机时间:;2 .停机时间:;3 .出片时间(二)电视剧的拍摄地点为。如根据剧情需要移至其他地点拍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H)电视剧在中国内地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第六条专职负责人甲方委派、乙方委派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视剧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视剧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专职负责人的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甲方/乙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
6、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第七条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开立联合摄制电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对于专用帐户由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共同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八条财产及权利归属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
7、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电视剧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第九条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因联合摄制电视剧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所谓净值,指联合摄制电视剧的总收入(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减去拍摄电视剧的支出总额。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电视剧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所有应缴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电视剧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十条财务与会计甲乙双方应在电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保存有关的
8、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电视剧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第十一条财务结算甲乙双方应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视剧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
9、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合资拍摄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第十二条署名权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报送相应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乙方应予以协助。若电视剧能够经过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视剧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著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
10、款的履行。第十三条保证甲方:1 .甲方为一家依法注册、合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电视剧制作单位。2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 .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1 .乙方为一家依法注册、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2 .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
11、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 .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四条竞业禁止在保证为本联合摄制的电视剧投入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此电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此电视剧有竞争的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须给
12、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皆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的;2 .甲乙双方依据其本国法律破产、解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3 .甲乙双方被依法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1 .本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2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3 .电视剧拍摄完毕后报请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批不能通过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5 .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13、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7 .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 .o第十七条保密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其所知晓的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
14、限为年。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第十八条通知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o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15、,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条合同的转让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