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印度司法中的潘查亚特及其种姓根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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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印度司法中的潘及期姓根基一、导言传统印度法经典文本与古代印度碑铭等文献对传统印度司法组织的表述有较为明显的差异。传统印度法经典文本表示,古代印度从中央到地方,有完整的司法机构设置,且君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碑铭等文献则很少提到国家设立的正式司法机构或司法与行政合1的机构,其记载的案件多由地方传统组织审理。古典印度学家以法经、法论等印度法经典文本为依据,辅以部分古代铭文为支撑,主张君王法庭及其派出机构是司法机构主体,同时潘查亚特等传统地方自治组织也承担部分司法职责。近代以来的法学家、史学家和人类学家以田野调查资料为主,对印度司法进行人类学式的情境性描述,指出传统地方自治机构具有重要的司法

2、功能。古典印度学家对经典文本的倚重易形成对理想图景的描绘和总结,很难展现出实践之法。人类学家以田野调查资料为主,容易导致完全场景化的案例记述,体现不出印度法的精神基础和思想理路。本文试图在综合解读传统印度法的经典文本、印度各地出土的碑铭文献、域外访问者的记录以及人类学家田野报告之基础上,辅以对印度教和种姓制度的研究,指出地方传统组织是传统印度司法的主要机构性栽体,而这一组织实际上就是潘查亚特。其中,种姓制度为潘查亚特提供组织基础,并以独特的依附体系和复杂的集团心理特征,在强化潘查亚特的司法功能方面产生关键性影响。二、潘查亚特与传统印度司法(一)潘查亚特的概念和种类潘查亚特主要分为种姓潘查亚特、

3、村社潘查亚将、农业仆工潘查亚将和单一目的潘查亚将四类。大多数种姓各自拥有至少一个种姓潘查亚特。种姓潘查亚特的总体功能是保持本种姓成员社会行为模式和宗教价值观。种姓潘查亚特通常由群体中每个大家庭的家长组成。一般而言,潘查亚特没有单独的主席或头人。只有在少数地区的低种姓中,偶尔出现某一个大家庭的家长担任种姓潘查亚特头人的情况。邻近村社同一种姓的潘查亚特通常形成区域种姓集团,解决单一村社内或不同村社的同1种姓成员之间的纠册。种姓潘查亚特对违反种姓法者的惩罚形式遹常是训斥并罚款。罚款用于赔偿受害人或用于为本种姓成员举办宴会。种姓潘查亚特能作出的最严厉惩罚是逐出种姓。若某人被逐出种姓,则意味若包括他的家

4、人在内的本种姓所有成员完全终止与他的所有关系。其他种姓的成员,如理发匠、洗衣匠等也停止为其服务。在种姓制度严格执行和所有陌生人都受到怀疑的年代,被逐出种姓者(往往同时被逐出村庄)很难继犊生存。村社潘查亚特也称1一般会议潘查亚特工村社潘查亚特的成员是村社内各个种姓的重要人士。这类潘查亚特的规模和具体组成人员,取决于其所要处理的事务的性质和紧迫程度等因素。如果某事务涉及范围广且十分重要,那么该村社潘查亚特可能由全部种姓所有大家庭的家长组成。不过,我们需要注意,出席并不意味着有效参与。村社潘查亚特通常由支配种姓(PrabhuCaste/DOminantCaSte)的领导集团主导。解决种姓间的争端、惩

5、罚破坏村社生活秩序的行为是此类潘查亚特处理的主要问题。通常,村社潘查亚特所施加的惩罚与种姓潘查亚特类似。农业仆工潘查亚特是一种具有临时性质的潘查亚特,它的人员组成同样比较灵活,基本上是视具体需要而定。传统上,仆工为占有土地的农民服务,并在收获季节获得一部分产出作为报酬。占有土地的农民在给仆工一份固定的收成外,还需解决仆工们之间的争端。例如,若为土地占有者甲工作的一名查马尔种姓仆工,与为土地占有者乙工作的另一名查马尔种姓仆工发生争执,他们可首先寻求查马尔种姓潘查亚特来解决争端。如果查马尔种姓潘查亚特无法解决,双方可请求土地占有者召集一个临时潘查亚特。该潘查亚特一般由该地区土地占有人所属种姓的成员

6、以及查马尔种姓成员组成。实际上,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土地占有人所属种姓都占据优势。他们本就有能力对低种姓施加某种经济上的约束,农业仆工潘查亚特的存在,使他们悄然具有更多的机会对低种姓群体进行有效压迫。单一目的潘查亚特是村社内的一种跨种姓会议。这类潘查亚特同样具有临时性,组成人员亦不固定,但通常是相关种姓的重要人士。这类潘查亚特的作用是解决相关种姓之间的某个椅定问题。(二)潘查亚特在传统印度司法中的角色和地位作为印度社会集决策、管理和司法功能于一体的传统组织,潘查亚特的司法功能相对突出。尤其是农业仆工潘查亚特,几乎专为解决纠纷而存在。凯末尔斯迪克(Kama1SiddiqUi)认为,在整个印度,潘查

7、亚特最重要的任务是维持社会秩序,它们既有治安也有司法职责二(3)孟加拉凯末尔斯迪克:南亚地方政府比较研究,王振避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15页。拉尔夫雷茨拉夫(Ra1PhH.Retz1aff)甚至表示,从性质上讲,四类潘查亚特均属于司法机构。(4)SeeRa1phH.Retz1aff,Vi11ageGovernmentinIndia,AsiaPub1ishingHouse,1962,pp.18-23.不同村社的潘查亚特还能够共同解决多种争端。村社不是封闭的生产和居住单位,村社成员的活动空间通常超出村社范围,其原因至少包括:第一,村社在食物及部分生活用品方面的确可以完全自己生产,但其

8、他一些技术要求较高,却又在日雷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和物品(如盐、铁、香料和粗精),并不是每个村社都能生产和制造,村社成员必须到所在村社之外购买或换取:第二,为了后代的种姓地位不被降低,严格来讲,种姓(贾提)之间不能通婚,甚至互相交往都受到限制,因此人口非港少的种姓只能跨村社解决婚姻问题。物质生产和婚姻方面的联系使不同村社形成有效的社会纽带,也促使不同村社相互尊重对方传统和习惯,并在纠纷解决等事务上相互合作。三、瓦尔纳与贾提:种姓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四、种姓依附体系对潘查亚特的塑造前文提及,印度的各类统治者从未成功地巩固过一个囊括整个次大陆甚至次大陆绝大部分地区的国家政权。即使是阿育王,也未能建立起

9、一套完备的行政机构以使中央权力渗透到广大乡村地区。然而,与政治上的动荡和分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传统村社基本维持了稳定的粮食产出和经济秩序。这与传统印度社会村社的种姓依附体系密切关联。种姓依附体系在维持经济稳定的同时,也巩固了支配种姓潘查亚将在传统印度司法中的地位。传统村社是印度的基础社会单元和印度人的主要生活场合。传统印度村社的成员大致分为以种姓阶序为茶础的几个阶层。在北印度,传统村社的成员分为四个阶层:第一阶层是婆罗门和刹帝利;第二阶层是吠合,即商人和农民,该阶层通常人数最多;第三阶层是首陀罗,主要是工匠和手艺人,也有部分人从事农业生产,由于工种较多,该阶层的种姓(贾提)数量通常也最多;第四

10、阶层是不可接触者:从事渔猎、清扫、洗衣等工作。在南印度,传统村社的成员分为三个阶层:第一阶层是婆罗门和部分非婆罗门高种姓:第二阶层是农民和多数专业劳动者;第三阶层是不可接触者和少数工匠。以全体成员相互依存为实质的村社内部生活关系,突出表现为低种姓的两种依附类型:低种姓对整个村社的依附和低种姓着高种姓的依附。前一种依附类型出现于村社形成早期,并伴随村社长期存在。根据19世纪末英国人的记录:“村社分配给工匠和仆人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报酬,是印度一项非常古老的惯例。这项惯例存在于所有省份,有些地方还配给一小片土地,有些地方则只配给粮食。(28)B.H.Baden-Powe11,TheIndianVi1

11、1ageCommunity,1ongmans,Green,&Co.,1896,p.16.当时,西北部旁遮普地区这类依附于整个村社的低种姓一般包括铁匠、木匠、陶工、草绳工、清扫工、鞋匠、理发匠、洗衣匠、挑水工等。(29)SeeB.HBaden-PoweII,1andSystemsofBritishIndia,Vo1.1,TheC1arendonPreSS,1892,p.151.社会学家安德烈贝泰耶(And伯Bei11e)在南印度施里普兰村(SriPUram)所作的田野调查显示,20世纪60年代,该村的理发匠和洗衣匠仍然在收获季节向每家大地主索要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传统报酬。贝泰耶同时指出,该村还曾

12、经将一小片土地分配给理发匠和洗衣匠O(30)SeeAndreBetei11e,Caste,C1assandPower:ChangingPatternsofStratificationinaTanjoreVi11age,2ndEdi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96,pp.138-139.后一种依附类型出现时间相对晚些,但逐步发展为种姓依附的主要模式,该模式也称贾吉曼尼制度。贾吉曼尼”(JajmOnT/Jajmmn)一词源于YajamWn,意为“祭祀发起者祭祀资助者,指的是请婆策门举行祭祀的家居者JJajnImnf指在节日或重要场合担任帮手等角色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讲

13、,贾吉曼尼是指高种姓家居者与低种姓服务者之间固定且成套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该关系中,高种姓家居者被称为贾吉曼”(Jajm台n),低种姓服务者被称为“伽弥”(Kan1in)。近代以来,多位社会学家在恒河中下游地区、科钦、迈索尔、海德拉巴、坦焦尔、古吉拉特以及旁遮普开展的研究表明,贾吉曼尼制度普通存在千印度各地。不过,各地的贾吉曼尼制度之间存在些微细节差别,并且因为词语变音或简化,不同地区使用的具体名称也不同。贾吉曼尼1词只适用于北印度。南印度称耶吉曼鲁(Yejmanru)制度和“阿耶”(Aya)制度,西印度古吉拉特称“诃黎(HaIi)制度。(31)参见赵卫邦:印度村社制度下的札吉曼尼关系,载南亚研

14、究1982年第2期,第875页。美国人类学家威廉姆亨里克斯维泽尔(Wi1iiamHenricksWiSer)于20世纪20年代在北印度卡利穆浦尔村(KarimPUr)就贾吉曼尼制度开展过田野调查。卡利穆浦尔村共有居民187户、754人。其中41户、161人是婆罗门,他们占有全村土地的大部分。该村的理发匠、挑水工、种京工、木匠、陶工、清扫工、洗衣匠等低种姓为各自所依附的高种姓家庭提供服务。每年粮食收获季节,他们可在各自所属的高种姓家庭的打谷场领取稻谷。(32)SeeWi11iamHenricksWiser,TheJajmaniSystem:ASocio-EcomonicSystemInterre

15、1atingMembersofaHinduVi11ageCommunityinServices,1ucknowPub1ishingHouse,1936,pp.1-44.英国人类学家凯思林高夫(E.Kath1eenGOUgh)也根据其在南印度的田野调查指出,在坦焦尔地区的孔巴村,许多珂南(K6n白n)种姓知道自己的祖先所依附的婆罗门家庭。他们为各自所依附的婆罗门家庭放牛、打扫房院,同时定期领取稻谷。在节日及所依附的婆罗门家庭婚丧大事之日,他们也能够领到1些物品(33)参见同前注(27),凯思林高夫文,第63页。20世纪70年代初,印度裔人类学家马哈穆德马穆达尼(MahmoOdMamdani)在北

16、印度旁遮普邦卢迪亚纳县马努浦尔村(ManUPUrj的调查显示,全村的三个传统1不可接触者”种姓查马尔(Chama八鞍皮匠/制鞋工)、马吉比(Majbi.清扫工)和朱拉诃(JUIaha,织布工)共445人,占全村人口的23.6%。过去,查马尔为所依附的高种姓家庭种田、照料牲畜,并对一定年豁以上的死亡牲畜进行处理:马吉比为所依附的高种姓家庭打扫院子、捡拾牛粪作肥料和燃料。在收获季节,这三个种姓都到田里工作,并得到固定数量的粮食作为报的。70年代初,这三个种姓中约有三分之一仍与高种姓家庭存在某种生产服务关系。但这种生产.服务关系与传统贾吉曼尼制度有所不同,低种姓依照需要而不是以全部劳动时间为高种姓服务,低种姓的报酬是按工作量而不是以固定数量领取。不过,双方在这一关系中仍分别被称为贾吉曼和伽弥。(34)SeeMahmoodMamdani,TheMythOfPopu1ationContro1:Fami1y,CasteandC1assi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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