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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首次申请许可变更口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根据海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规定,本行政许可机关就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
2、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四)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3)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3)3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23)31号)(五)海南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六)海南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规定二、许可范围本辖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范围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静态风险因
3、素量化分值表风险等级为低的食品中选定。具体食品类别名称如下:1. 小麦粉,类别编号:O1O12. 挂面,类别编号:01033. 可可制品,类别编号:20014. 焙炒咖啡,类别编号:2002对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近三年来3次以上且一年来1次以上监督抽检不合格的申请人,不适用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方式。三、许可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4、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应当提交的材料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
5、下列材料:一、首次申请材料目录(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四)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和自评表。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发生变化时提交);(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发生变化时提交);(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发生变化时提交);(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发生变化时提交);(六)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增加食品类别时提供);(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6、书和自评表;(八)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三、延续申请材料目录(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四)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和自评表;(五)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五、监督和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住所名称的变更,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要求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有发生食品安全
7、事故潜在风险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被许可人不依法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被许可人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拒绝接受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六、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职责,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依法纳入信用档案。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申请人的承诺本申请人现就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作出下列承诺:(-)已经阅读并知
8、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二)自身能够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三)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行政机关存)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书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本行政许可机关就食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
9、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现场核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二、许可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0、(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审查细则的其他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1、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工艺设备布局图;(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四)告知承诺书;(五)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四、监督和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住所名称的变更,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要求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被许可人不依法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
12、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被许可人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拒绝接受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六、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职责,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依法纳入信用档案。该申请人不再适用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申请人的承诺本申请人现就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延续,作出下列承诺:(-)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二)自身能够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三)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四)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行政机关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