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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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章防火检查第六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七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八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九章消防档案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港口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依法确定消防责任人和消防管理人。集团防火委员会及下设机构对集团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管理。集团消防救援中心是消防安全

2、主管部门,依法对港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第四条集团各单位、部门、控股参股公司及港区内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制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逐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六条集团设防火委员会。防火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消防救援中心。第七条单位设防火委员会。防火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并在安

3、全职能部门或安全归口部门内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队、车间等基层单位应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单位设志愿消防队,基层队、车间等设志愿消防班。生产班组设志愿消防员。第八条单位应当保证志愿消防队用于消防教育、训练的有关经费。第九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集团消防救援中心备案。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的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在

5、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可由使用单位通过协商,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或由集团主管部门指定一个单位统一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现

6、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做好管理检查工作。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订立消防安全协议或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主办单位和部门应当与承办方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工作。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宾馆(饭店)、高层建筑、俱乐部、候船厅;(二)油码头、罐区、加油站、油泵房、计量站、锅炉房、危险品码头及储存场所、高大机械;(三)仓库及货场、散粮筒仓区;(四)变电站(所)、通讯导航站(台);(五)油船、油驳、客船;(六)大中型计算机室

7、、电子总控制室、档案室;(七)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职工集体宿舍、医院及其他按要求应列为重点部位的场所。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将

8、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九条单位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对建筑物进行内部装修时以及对生产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项目报送住建局审核前,应将设计图纸送集团消防救援中心初审;工程竣工时,集团消防救援中心协助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宾馆、饭店、集体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应建立昼夜值班制度;禁止在建筑物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理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

9、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存放障碍物或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码头、仓库、堆场应加强管理,不应在非危险品仓库、场地储存危险物品。第二十二条严禁在港区内搭建易燃建筑物。进入油码头、油库、加油站、危险品专用码头、危险品仓库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使用手机、照相机等类器材(防爆型器材除外)。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化验室内常用的易燃化学物品存放总数不得超过5千克。易

10、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存放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船舶应认真执行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等规定。油船、油驳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关于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切实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第二十五条装卸、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装卸、储存使用的机械、工属具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1类爆炸品应车船直取。第二十六条危险品码头装卸船时,码头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码头操作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无装卸船作业时,至少保证一人在码头巡视。第二十七条调度部门或承接装卸危险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在准备作

11、业24小时前将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作业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书面报集团消防救援中心。第二十八条入港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禁止携带烟火进入仓库、货场等港区生产作业场所。机动车辆进入上述场所,必须配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火星消除装置和灭火器。第三十条从事电焊、气焊、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运输及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人员应24小时双人在岗在位。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凡在港区陆域、港作船舶进行电焊、气焊等一般明火作业,动火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单位设置的固定

12、动火点,应经本单位安全部门提出方案,报本单位消防管理人以书面形式批准后方可设立。第三十二条油库、油码头的带油设施、设备;受压及盛装危险品的容器;危险品仓库、堆场;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容器及场所明火作业前,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明火作业消防安全措施,并组织专题会议,经确认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三条明火作业应做到:作业前办明火作业证,作业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人员监护,并配有必要的消防器材,作业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不留隐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明火作业。(一)无正式操作证的人员;(二)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力;(三)动火点在上风头,危及下风头安全时;(四)安全措施未落实

13、;(五)经过审批后动火点环境条件有变化,影响安全时。第三十五条在港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第三十六条单位需要使用的电热器具必须经本单位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七条禁止使用简单的加热器(如:热的快等)、普通电炉子、明火电暖器、鱼缸加温器等电器设备。第三十八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的规定。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等家用电器。第三十九条仓库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器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开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配电盘、开关箱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物品。露天使用的固定或移动式电源开关箱、插座

14、、电器设备应采用有效的防水、防尘保护措施,并应定期检查保养。第四十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电器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避雷设施应符合防雷设计规范,平时应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每年由集团认可的测试单位至少检测二次,保证有效。第四十一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检查、保养、维修。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其器材箱前15米内不准堆放物品,不得随便更换地点。第四十二条消火栓不得圈占、埋压;被损坏时,应及时修复;需拆除和移动时,应经集团消防救援中心批准。消防设施设备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第四十三条无

15、人值守变电站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或自动灭火设施,无人值守变电站其火灾报警信号应接入有人监视遥测系统,以便及时发现火警。第四十四条单位应在室外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并与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并保持完好有效,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停放管理。第四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定时断电、充电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实时记录充电数据等功能。第四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m。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第四十七条消拖两用船的灭火设备、装备、灭火剂要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有效好用。第四十八条港区内停电、停水、修筑道路(影响消防车辆通行)时,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集团消防救援中心。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在港区内发现火情都应立即报警,并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为报警人提供方便;不得阻拦报警。第五十条扑救火灾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集团消防救援中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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