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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水利系统作风建设,强化激励机制,高标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推动全椒水利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二、考核对象水利系统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三、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绩)。四、考核组织水管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局机关事业单位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五、考核标准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按照本单位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确定名额。六、考核程序职工自评、单位组织测评,测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局机关事业单位报局党组研究确定,水管单位经本单位会议研究决定。七、结果运用(一)考核合格按绩效工资平均数兑现,考核基本合格按绩效工资平均数的80%兑现,考核不合格按绩效工资平均数的50%兑现。(二)考核优秀奖励人民币400元,奖励经费从参评单位所有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盘中列支。(三)年度2次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四)年度2次考核优秀,除享受每次奖励人民币400元外,确定年度为优秀等次,在参加竞聘上岗、职称申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五)受党纪、政纪警告处分,考核不得评优;受党纪严重警告、政纪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内按绩效工资平均数的80%兑现。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