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滦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滦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县
2、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储备粮技术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第八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
3、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承储企业确保粮食安全。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滦平县支行(以下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以及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
4、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县级储备粮计划第十三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并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第十四条县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和储存年限以及对粮食县场形势的分析提出建议,与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会商一致后共同下达。第十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
5、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指导监督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备案,并抄报县农发行。第三章县级储备粮储存第十六条承储县级储备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储库点符合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国道和省道以及重要经济干线公路较近(支线公路控制在10公里以内)。(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粮库有效仓容在6.3万吨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储运设施、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等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S
6、)管理水平较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备业务规范,承储业绩良好,保管得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先例;(四)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第十六条所要求条件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与县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商议确定后即取得承储资格并报县政府备案;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与承储企业应签订县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县级储备粮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
7、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县级储备粮购、存、轮换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服务。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
8、入账、高价出售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承储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粮食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采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9、。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的情况下,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会商一致后,共同下达储备库点调整计划,将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交给其他承储企业储存。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利率实行据实补贴,县财政局根据收储(轮换)计划和验收合格表等文件计算各项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按年度通过县发展和改革局拨付给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
10、存值增减挂钩。县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承储企业要在县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购买粮油价款和入库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构成。储备粮入库成本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竞价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需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入库成本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相关承储企业实际入库成本后研究确定。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轮换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有利
11、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县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和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粮食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最多不超过60%,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50%o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的年限为参考,优先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储存情况的储备粮。轮换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量标准。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在轮换前后应当经过检测。县级储备粮的质量检测,应当执行国家
12、有关规定,并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对购销、轮换的县级储备粮进行检测,对库存的县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检测。第三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粮食按收获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玉米和稻谷3年;食用植物油按生产加工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期限一般为2年。承储企业在每年9月底前上报次年轮换计划。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共同审核下达次年轮换任务。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在轮换时限内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可以按照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和先销后购的方式轮换。各批
13、次的具体轮换方式,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通报县农业发展银行。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因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小麦轮换空库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并征得县财政部门同意。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县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作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轮入粮食库存成本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县
14、农业发展银行研究确定。第三十六条轮换出、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省级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储存企业必须在年度内完成轮换任务,绝不允许出现粮食陈化现象。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损失损耗、价差风险)实行定额包干,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核定后拨付到县发展改革局账户由县发展改革局拨付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费用的标准执行。第五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第三十八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5、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根:(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县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三)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县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县农业发展银行。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第四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
16、持、配合。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和下达的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损失(包括款本金、利息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弥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粮食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