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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补充听证告知书榕高新市场监管信用听告字(2023) 5号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林振西、薛艳龄、石海 发: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涉嫌提 供虚假材料办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出资情况及章程备案” 案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 由和依据告知如下:经查:2019年11月14日,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 限公司委托人林思(身份证号:350322*1569)来我 局驻福州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办理中盐(福 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出资情况 及章程备案: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由
2、薛艳龄变更为石海发。经司法鉴定等调查:上述变更和备案中,标期“2019年11月 14日”的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上 “原股东签字:”处的“林振西”签名均系伪造。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 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亦属于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所指的公示的信息不 准确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和备案的行为 系伪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伪造林振西签名所取得, 并非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及林振西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中盐(福
3、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林振西、 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经研 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企业信 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做如下处理:1、撤销本局于2019年口月14日核准的中盐(福州)盐制 品研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将法定代表人由“石海发” 变更回“薛艳龄”;股东由“石海发”变更回“薛艳龄”。 2、对中盐(福州)盐制品研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 日提交章程备案的不予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你(公司)依 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有陈述、 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 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