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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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1.定义与范围1.1特殊食品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包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注意与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概念进行区分,对其中不同的范围界定以法律规定为准。1.2保健食品1.定义: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GB167402014食品安

2、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注意区分“保健食品”和保健品”的概念。截至目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保健品”的概念。2.应当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1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b.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H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能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a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h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健食品必须依法进行注册或备案。注册/备案适用的产品范围、要求和流程参见保健食品

3、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原国家食药总局第22号令1.定义: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O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J-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范围包括适用于0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1.4婴幼儿配方食品1.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个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具体包括:a.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

4、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b.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GB10765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总体概念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一步细分了“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在标签标示、信息宣称以及其他销售要求等方面三者存在着一些差别要求。从定义角度,要注意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食的区分。婴幼儿辅食属于普通食品,无需产品配方注册。2,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适用于正常较大婴

5、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6-12个月龄较大婴儿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具体包括:1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b.豆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GB10766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3.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蛋白来源,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原料,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产品。适用于幼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

6、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GB107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4.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合法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取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2.销售的一般要求2.1资质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销售特殊食品应当依照相关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开展销售活动。2.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

7、售的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进口的保健食品”的指向应当以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定义为依据即在我国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其在入境前应当已经取得了出口国的上市销售准许。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两类食品经营主体(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时无需取得许可(备案)。4.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

8、可:(二双销售预包装食品;(H)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三、四项特殊食品为预包装食品,仅销售特殊食品的经营主体无须取得许可。5.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医疗机构与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但是向其供货

9、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备案)。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2.2过程管理要求1.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安全涉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本规定是法律规定的“可追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特殊食品的网络销售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

10、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悌八条3.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食品生产经营

11、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安全湖第六十三条第二三、四、五款食品召回是一种法定义务赋予的民事主体行为,法律规定实施召回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费令召回的本质是行政强制行为。法律规定,只有在一种情形前提下,即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监管部门才能实施这一行政行为。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

12、以下三种不同情形落实法律责任:一是在非自身原因造成问题的情形下,积极协助生产者召回:二是自身原因造成问题的情形下,依法主动实施召回;三是“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按照法律规定的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才勖科I1求进行销售。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4.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岐第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应当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药品等在网页展示上进行明显区别,避免混淆,避免出现法律责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平台首页或平台内店铺首页设置特殊食品统一入口、弹窗提示、特殊食品售卖网页设置不同字体形状、颜色和大小等,正确引导消费者清晰辨别所购商品是否

13、属于特殊食品。禁止在同一链接同时或搭配售卖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5.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食聘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条6.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加第二十一条7.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

14、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贽者理性消费。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保健食品销售页面应当显著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提示信息,避免误导消费。8.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分装。例如商家将婴幼儿配方乳粉自行分装成小包装、试用装进行网络售卖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翦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

15、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例(国办发(2013)57号)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对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应当在销售页面醒目提示。条款相关要求依据合规指引2.3广告和宣传要求1.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网络销售特殊食品活动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属于广告情形的要对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2.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特殊食品网络销售除了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杜绝食品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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