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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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 2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推动煤炭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 (2022)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能源安全生产和保供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省能 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用于支持能源安全生产与保供,推动能源产 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

2、金管理和使用应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贵州省 主战略主定位相关部署要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 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 款专用、专项管理。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省能源局报送的材料及 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会同省能源 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 工作。省能源局负责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绩效目标,制定发 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建立项目库和项目 评审专家库,组织项目申报和择优筛选

3、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组织开展项目和资金的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责 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严防资金被截留、挤占、 挪用,会同同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 绩效管理。市县能源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认真做好 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考核验收和绩效管 理。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申请资金、管好用好资金。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及支持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能源局发布申报指南 或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

4、项目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 后确定拟支持对象。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 助资金两部分。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能源局按照部门预算相 关规定进行申报和使用。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资金跟着项 目走”的原则进行安排和使用。第七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对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推动煤炭产业 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总体部署,重点围绕聚焦建设新型综合能源基地和 西南地区煤炭保供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保障,专项资金重点支 持以下领域:(一)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支持透明矿山建设,强化基层煤矿安 全监管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鼓励煤层 气及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推

5、广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应用;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进程,推动煤矿安全生产高质量发展等。(二)能源安全保供。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任务,提高电力机组 顶峰发电能力,支持移峰填谷企业生产用电;支持有关地方政府、煤 炭企业、煤电企业、煤炭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任务和应急 性电煤储备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应急调峰保障机制,支持天然气 储备、增强调峰能力。(三)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在建煤电项目建设、推进现役煤 电机组改造升级,支持煤电机组项目实施节能改造、超低排放改造、 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智能化改造升级等,支持开工建设大容量高 参数燃煤发电项目;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稳步发展

6、,支 持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且符合国家标准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构 建新型能源系统,推动煤炭、煤电、新能源联营;支持浅层地热能开 发利用,提升绿色能源供暖制冷比例;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提升 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 设。(四)其他。国家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相关 资金;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其他事项;支持能源 行业中电力、油气、新能源、油气管道等领域安全工作和能源安全建 设等。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能源产业发展; 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等相关专项工作经费 补助;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

7、。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开支。(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三)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支出。(四)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违规装修等支出。(五)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六)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 补、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一)直接补助。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相应标准给 予的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支持金额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项目(含 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科研项目及其他支持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优质项 目,可采

8、取“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补助或提高补助比 例。(二)贷款贴息。按项目融资实际发生额,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 为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融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且单个项目 贴息补助额度不超过IOOO万元。(三)以奖代补。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源相关认证、示范、试点 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能源安全保供 项目根据项目单位任务完成量结合有关政策文件标准给予奖补。(四)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 发(2014)39号)及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黔财编 (2011) 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9、(五)其他。省委、省政府和省能源局安排的其他事项按相关程 序执行。第四章项目申报及项目库管理第十条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 发展规划;(-)完成项目立项;(三)项目真实成熟可靠、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四)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第十一条省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提出专项资金 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项目管理等。第十二条省能源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 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 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入 库

10、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 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 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 资金支持。第十三条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 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 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 申报项目(除据实清算类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一)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 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11、料。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一)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 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 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省能源局。(二)省能源局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三)省能源局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第三方专 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告结果,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 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 初步分配方案。(四)省能源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 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

12、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一)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 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三)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延续性项目除外)。第十七条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 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第五章资金下达和管理第十八条省财政厅会同能源局按照本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执行 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 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年初未落实到部门、

13、市县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报批后及时下达。各级财政、能源 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 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 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 执行指标、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和项目实际进度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 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 库库款。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 政

14、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 区、特区)财政局。涉及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 算指标推送省能源局。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 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 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 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 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 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 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15、:(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特区)能源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能 源局、省财政厅备案。(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财 政厅审批。(三)省级申报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申请,省能源 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批意见。(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资金按相关程序收回。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 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 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 回省级财政总

16、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项目验收管理第二十四条省能源局建立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由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分级组织验收。(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 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二)经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 特区)、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 展。第七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 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 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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