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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攻坚目标到2025年,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 全国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达至87.5%,挥发性有机物(VOCs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 下降10%以上。(二)攻坚思路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臭氧前体物VOCS和氮氧化物, 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石化、 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 加大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坚持突出重点、分区 施策,以59月为重点时段,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 汾渭平
2、原为国家臭氧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 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及其他臭氧超标城市在国家指导下开展攻坚。 坚持科学监管、提升能力,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完善臭氧 和VOCS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精准有效开展臭氧 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提升执法监管能力。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e)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 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 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 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3、重点区域、中央企业加大使 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和胶粘剂;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 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完善VoCS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生态 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
4、 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生 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各地全面梳理VOCS治 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e)CS废气排放特征、组 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 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力争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 修期间完成整治。(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各地全面排查
5、含VOCs物料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 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石化、现代煤化 工、制药、农药行业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 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 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焦化行业重点治理酚鼠废水处理未密闭、 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漏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 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 组织排放等问题。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 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 (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加强非正常
6、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 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 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 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 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生态环境部牵头负 责)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治理提升。各地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 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研究制 定治理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加快建设涉Ve)CS “绿岛” 项目。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 完善
7、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 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 进各地建设镇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锁 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锁喷车间。 (生态环境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 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 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 密闭性的行为,鼓励地方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 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 油)夏季蒸气压指标;在重点区域
8、及珠三角地区,开展车辆燃油蒸 发排放控制检测。2024年1月1日起,具有万吨级以上油品泊位的码 头、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生态环境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四、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各地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 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 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 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燃 煤锅
9、炉(含电力)、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 实现超低排放;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 域全面完成;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 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 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 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2025
10、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 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 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依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实施提标 改造;鼓励臭氧污染严重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 准。(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强化科技支撑。重点区域及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长江中游 城市群全面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和传输规律的 研究。开展环海岸线臭氧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的研究。珠三角地区 开展区域臭氧长期预测及联合应对试点。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 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 气的高效V
11、oCS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 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 路径。在典型城市实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科技部、生态环 境部牵头,气象局等参与)完善监测体系。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燃 监测,臭氧超标城市开展VoCS组分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 物的观测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垂直方向上的臭氧浓 度和气象综合观测;在重点区域增设背景观测站点,建设公路、 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网络,优化传输通道站点 设置;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 (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开展夏季臭氧
12、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 重点区域具备未来10天臭氧污染级别预报能力;研究区域统一的臭 氧污染预警标准和应对措施。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 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 作,加强设备维护,鼓励增加泄漏检测与修复频次。鼓励企业和市 政工程中涉VOCS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 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避开 易发臭氧污染时段。(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气象局等参与)、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
13、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 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 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 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 携式VoCS检测仪,臭氧污染突出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石化、化 工企业集中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生 态环境部牵头负责)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VOCs收集治理设施应较生产设备“先 启后停”。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应按设计规范要求定 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 剂的行为;禁止过度喷氨,废气排放口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
14、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的 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 持关闭并加强监管。(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指导各地在夏季围绕石化、 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精 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 送服务,等活动,指导企业优化VOCs、氮氧化物治理方案,推动各 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 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 实际问题。充分利用热点网格技术进行非现场帮扶,指导地方有序 开展热点区域针对性排查。(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