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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芦湾村原白沙场地块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承租方:(以下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就乙方向甲方 临 时租赁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芦湾村原白沙场地块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 守。一、 租赁土地概况及用途1、土地资产权属(简称资产):广州南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 公司);2、资产类型及面积:地块,面积:5000平方米(详见附图);3、资产所在位置:芦湾村原白沙场4、资产使用范围:车辆停放、管道堆放、建筑
2、材料堆放(除砂石外)。二、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9年,期限从巫 年一月一日起至返 年一月一日止。2、因为租赁地块随时有开发建设的可能,所以场地只能用作临时租用。如 果5年租赁期内国家、政府或村或第三方开发建设收地,合同自行终止,乙方 必须无条件服从,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在2个月内撤离场地,甲方不作任何 补偿。三、 租金标准及交付期限1、租金标准:租金每月每平方米一元,租用面积5000平方米.每月租金 计人民币 元(含税)(大写:)o2、租金递增方式:第4年递增15%,第7年在第4年基础上递增15%3、租金收取方式:租金按月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预付3个月租金,每 月的前10日交付当月的租金。租金
3、只能以支票、转账或汇款方式支付。以下为 甲方银行账号信息:甲方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南北台分理处开户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民委员会开户银行帐号:005877四、履约保证金及交付事宜自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二个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经甲方确认乙方付清所 有相关费用且无违约事由的,甲方1个月内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给乙方。五、双方的权利义务1、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地上设施,否 则甲方可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且因此造成的一切 后果 由乙方承担。2、乙方必须保证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经营项目,不
4、得经营违法项目及从 事违法活动,且乙方的工作应符合国家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所发生的一切 违法乱纪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 何责任。3、乙方租赁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 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4、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或国家、政府或村或第三方开发建设收地,乙方应 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乙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乙方的所 有物 品搬离,并将场地腾空清理干净交回甲方,逾期5日视为乙方放弃,由甲方处理, 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5、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消防、环保、安全等等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6、本地块上已建
5、有钢结构仓库1,面积100.89平方米,钢结构仓库2,面积 688.76平方米,两仓库合共789.65平方米。租赁期满后,该两仓库不得 小于原 来租用钢结构的面积方数,交回原整块实租面积方数;钢结构仓库面 积方数, 不论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满都不能小于原来钢结构方数面积。六、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租金,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所欠租金的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达到15日或以上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乙 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并按照以上“第六条第1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缴纳租金达30日或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重新将场 地出租给其他承租人,同时
6、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需按 照以上“第六条第1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在乙方未付清欠租之前,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甲方有权对该场 地进行停水停电处理;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处置或运走放置在租赁场地 的货物 及其他设施。3、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放置在租赁场地的货物及其他设施,并对外 进行招拍卖,拍卖所得的收入用于抵扣乙方拖欠甲方的租金、违 约金及经济损 失,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多出部分,甲方退回乙方。2、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场地转租、分 组、出借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 证金不予退回;如甲方同意乙方转租
7、或转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转租或转包手续 费15000元。3、在合同期间,如国家、政府或村或第三方开发建设收地,甲方提前3个 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撤离场地,本合同终止,甲 方不作任何补偿,租金计算至合同终止之日,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如乙方 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撤离场地的,应当按照当年月租金的3一倍向甲方支付场地 占用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在合同期间,如国家、政府或村或第三方开发建设收地导致本合同终止 的,地上不动产(双方约定与土地表面有接触且不能移动的视为不动产)无偿归 甲方所有,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有收地补偿的,全部补偿归甲 方所有,与乙方无关。双方在一个月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甲方应无息退回履约 保证金给乙方。5、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 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持续达30日或以上,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七、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未定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双方均可向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八、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甲方: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芦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