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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征求意见稿)一、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则(9项)序号编号3202SZ12900()行为名称对栽植缠绕古树名木树体的藤本植物的处罚17编号3202SZ128000行为名称对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倾倒有害的废水废渣的处罚编号3202SZ127000行为名称对在古树名木上缠绕绳索、挂物、钉钉、刻划的处罚编号3202SZ126000行为名称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倚树搭棚的处罚编号3202SZ125000行为名称对生产和生
2、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处罚编号3202SZ124000行为名称对未经审批,擅自对古树名木截干、切根的处罚编号3202SZ123000行为名称对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未提出古树名木的避让和保护方案或未按照避让和保护古树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方案,经
3、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避让和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古树名木截干、切根的,应当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生产和生活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倚树搭棚;(三)在树上缠绕绳索、挂物、钉钉、刻划;(四)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倾倒有害的废水废渣;(五)栽
4、植缠绕树体的藤本植物:(六)其他损害行为。第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损伤古树名木较轻的,每株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较重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损伤树龄100149年的古树名木,情节较轻的裁量幅度每株罚款200元损伤树龄150199年的古树名木,情节较轻的每株罚款400元损伤树龄200249年的古树名木,情节较轻的每株罚款600元损伤树龄250299年的
5、古树名木,情节较轻的每株罚款800元损伤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情节较轻的每株罚款IoOO元损伤二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下),情节较重处以损失费11.5倍的罚款损伤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及以上),情节较重的处以损失费1.5-2倍的罚款损伤二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下),造成树木死亡处以损失费2倍的罚款损伤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及以上),造成树木死亡处以损失费3倍的罚款其中,损伤生长于古典园林、公共绿地、寺庙、控保建筑周边等场所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序号编号3202SZ1200008行为名称对发现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
6、衰弱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改正。发现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造成树龄100149年的古树名木损伤的裁量幅度每株罚款200元造成树龄
7、150199年的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罚款400元造成树龄200249年的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罚款600元造成树龄250299年的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罚款800元造成树龄300年以上的一级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罚款IOOO元造成树龄100149年的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罚款2000元造成树龄150199年的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罚款6500元造成树龄200249年的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罚款UOoo元造成树龄250299年的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罚款15500元造成树龄300年以上的一级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罚款20000元其中,造成生长于古典园林、公共绿地、寺庙、控保建筑周边等场所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古树名木损伤或死
8、亡的,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序号编号3202SZ1130009行为名称对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古树名木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古树名木死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古树名木的,每株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未经确
9、认死亡擅自处理树龄100149年的古树名木裁量幅度每株罚款2000元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树龄150199年的古树名木每株罚款4000元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树龄200-249年的古树名木每株罚款6000元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树龄250-299年的古树名木每株罚款8000元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名木每株罚款IOOoo元其中,未经确认死亡擅自处理生长于古典园林、公共绿地、寺庙、控保建筑周边等场所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死亡古树名木的,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二、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则(1项)序号编号3202SZ1180001行为名称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破墙、搭棚、
10、设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处罚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核定地点、范围内合法、文明经营。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破墙、搭棚、设摊、设点、占道经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一般情
11、节:搭棚、设摊、设点、占道面积20平方米以下,破墙长度10米以下的裁量幅度自由裁量权公式:占道设摊:200+18OOX(搭棚、设摊、设点、占道面积/20平方米)100%;破墙:200+18OoX(破墙长度/10米)100%情节严重:搭棚、设摊、设点、占道面积20平方米以上,破墙长度10米以上的自由裁量权公式:占道设摊:2000+8000(搭棚、设摊、设点、占道面积20平方米)/(100-20)平方米X1o0%(IOO平方米上按最高额处罚);破墙:2000+80OOX(破墙长度-10)/5010米)100(长度50米以上按最高额处罚)三、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行政处罚裁量细则(3项)序号编号3202
12、SZ1190001行为名称对不按期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处罚法律依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确因季节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照未完成建设的绿地建设预算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责令限期完成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绿化工程的裁量幅度不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90
13、%以上但未完全完工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配套绿化工程的80%-89%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1%的罚款在责令限期完工的规定期限内仍未进行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20%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配套绿化建设工程量每少完成10%,便提商绿化工程总造价1%的处罚标准序号编号32O2SZ1I1OOO2行为名称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法律依据【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
14、补救措施,可以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规章】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处罚种类罚款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情节轻微裁量幅度教育不予罚款擅自移植树木在10株以下的处损失费1倍处罚擅自移植树木在1020株的处损失费2倍处罚擅自移植树木在2030株的处损失费3倍处罚擅自移植树木在3040株的处损失费4倍处罚擅自移植树木在40株以上的处损失费5倍处罚擅自移植2次及以上,提高一个档次进行处罚。序号编号2023年新设定的处罚事项,目前暂无编号3行为名称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或者未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的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发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地下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