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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大学章程修正案(2020年核准稿)一、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研究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三、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四、将第三条修改为:”
2、学校为非营利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七、将第九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
3、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八、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九、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
4、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款新增一项,作为第二项:“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十、将第十三
5、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由常委会召集。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十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
6、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十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按程序决定后组织实施。”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组织学校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管理运
7、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十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名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为止。”十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十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十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
8、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服务于学校改革和发展。校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离任校领导代表、校内部门和院系负责人代表、知名教授和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委员(或董事)、顾问。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从学校实际出发,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重大改革等提供咨询意见;(二)密切联系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就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三)审议校务委员会规程、规程修订案;决定校务委员会委员、特邀委
9、员(或董事)、顾问的增补或退出;公开校务委员会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四)学校章程规定或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十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相关事项。”删去第三款。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在教育教学事务中发挥研究、咨询、指导和监督作用的专家组织。教学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学校
10、教学和人才培养相关问题;(二)指导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基本教学建设;(四)评审教学成果奖等各类教学奖励;(五)对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等;(六)其他需要由教学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教学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十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确认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资格。”第二款第七项修改为:”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相关事项。”删去第三款。二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其他需要由学部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删去第三
11、款。二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厦门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厦门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其章程开展活动,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二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
1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各内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二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二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
13、究、促进成果转化等。”二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化综合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二十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第三项修改为:”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备案或审批。”第四项修改为:”制定和执行学院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二十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4、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和行政负责人依规履行职责。”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三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本学院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以及行政管理
15、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三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三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三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教学部等,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模式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三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第八项修改为:“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考核结果、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