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确定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基本救助水平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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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确定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基本救助水平实施方案加强医保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将医疗救助经办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一体化建设,推进建设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实现医保政务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提高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可及性。鼓励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进驻政务服务综合大厅,方便群众“一站式”联办。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乡镇(街道)要配备专人,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一、合理确定基本救助

2、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救助标准。住院救助对一类人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二类人员原则上不设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起付标准,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猊三类人员原则上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60%,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不低于40%设置救助比例,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四类人员原

3、则上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赛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50%,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不低于30%设置救助比例,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含)以下儿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住院救助待遇。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困难群众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

4、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重点监测、及时预警,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医保部门定期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监测数据推送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并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反馈的身份认定情况,分类跟进落实三重制度。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畅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的,纳入“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四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救助对象履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及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身份类别、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审批的程序。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保障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资料参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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