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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最多跑一次”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高环评审查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72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环境准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3)4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XX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的
2、宏观管理,进一步简化单个项目环评内容,切实提高审批时效,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二、实施范围辖区内区域规划环评已编制并通过审查的各类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三、实施内容(一)部分豁免环评审批。按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在生态环境部门网上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二)降低环评等级。对“两高”项目以外,衢州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审批的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以降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精简环评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以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
3、等资料,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相应评价内容。(四)优化环评审批流程。“两高”项目以外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投资主体作出书面承诺书后,将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其他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流程。(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单位心须认真落实“三同时”要求且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在投入生产前,对照承诺备案的要求,依法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擅自降低环评准入要求、弄虚作假等行为,依
4、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并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四、保障措施(一)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是实施改革扩面的牵头单位,要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流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开发区(园区)是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的责任主体,应按要求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价工作,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的环保准入关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二)健全机制,注重实效。建立以实施区域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强化工作督查,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三)加强培训,注重宣传。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