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947802 上传时间:2024-08-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黄浦江防汛墙,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黄浦江沿岸建设的、具有挡洪防潮能力的城市堤防设施,包括护坡、桩基、墙身、底板、承台及抢险

2、通道等。第三条(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是指黄浦江干流浦西吴淞口至西河泾、浦东吴淞口至闸港和支流各河口至第一座水闸之间的防汛墙及其墙体外缘水域侧5米、陆域侧10米范围内的全部区域。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养护、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活动。第五条(主管与协管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本市规划、港务、海监、航道、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同防汛墙管理部门做好黄浦江防汛墙的保护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所

3、辖范围内黄浦江防汛墙保护管理的组织落实工作。第六条(养护责任)市水务局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市堤防处负责黄浦江防汛墙养护的具体组织、指导、督促工作。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一)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外滩地区等重要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三)市政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负责;(四)其他公用岸段的防汛墙,由所在区的防汛墙管理部门负责。沿江专用岸段的防汛墙,由市堤防处与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责任。第七条(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的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时,原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在变更前持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签

4、订的养护责任变更协议,到市堤防处申请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养护责任的转移,以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办结时为准。市堤防处对沿江专用岸段防汛墙养护责任变更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同时与养护责任接受单位明确、落实养护责任。第八条(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技术规定和标准。第九条(养护责任要求)黄浦江防汛墙的养护必须按照本市防汛墙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按期完成;对各种危害防汛墙安全的行为加以制止;发现防汛墙损坏时,立即向防汛墙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第十条(维修养护监督)

5、市堤防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和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养护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养护任务,并严格按标准验收。在汛期到来之前,市水务局应当对黄浦江防汛墙设施做好全面检查工作,督促养护责任单位落实有关渡汛措施。接到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损坏或者有关险情的报告时,防汛墙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养护责任单位修复,必要时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督促修复,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一条(禁止行为)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船舶、竹排、木排等水上运输工具在行驶中碰撞防汛墙;(二)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三)改变防汛墙主体结构;(四)带缆泊船或者进行装卸作

6、业;(五)打桩、爆破;(六)危害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外的附近地区从事施工或者作业,不得危害防汛墙的安全。第十二条(限制行为)在黄浦江防汛墙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必须事先经市水务局同意:(一)堆放货物,安装大型设备;(二)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取土、开挖、敷设各类地下管线;(四)疏浚河道;(五)从事可能影响防汛墙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墙体凿洞开缺行为的限制)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在黄浦江防汛墙上凿洞、开缺的,应当事先报请市水务局同意。市水务局应当在受理后的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十四条(抢险应急工程经费)黄浦江防汛墙抢险应急工程经

7、费,应当先从市防汛抢险应急费中垫支,事后按规定处理。第十五条(经费申报程序)黄浦江防汛墙维修养护经费按下列程序申报办理:在每年10月前,各单位应当将下一年维修养护计划报市堤防处,由市堤防处综合平衡并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和用款计划,经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按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拨款并监督使用。第十六条(防汛墙设施的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综合利用黄浦江防汛墙设施时,必须保证防汛墙功能的正常发挥,并承担相应的养护责任。第十七条(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务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

8、规定予以处罚。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5米抢险通道内行驶2吨以上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二)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现防汛墙损坏不立即报告并按期修复,黄浦江防汛墙养护责任单位发生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养护责任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水务局可以委托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或者区防汛墙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第十八条(处罚程序)黄浦江防汛墙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

9、九条(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黄浦江防汛墙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复议与诉讼)当事人对防汛墙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防汛墙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