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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活动方案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全面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全市各区、县城市品位及人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国家园林城市及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指标要求,结合*市主城区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三年评选(2019年至2021年)活动成果经验,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国家园林城市及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为载体,全面开展*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有效推进*市各区、县所有单位(居住小区)附属绿地高品质建设。自2022年起,每年开展一次*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
2、选工作,到2025年,*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总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60家及以上,从而实现*市各区、县所有单位(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品质的全面提升。二、组织机构为加强对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指挥部办公室。三、创建范围*市各区、县建成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居住小区。四、评审方式(-)评审单位。*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指挥部承办,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商贸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3、及各区、县城市建设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办。(二)评审专家。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由*市园林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园林绿化相关专家库抽取5名及以上(单数)相关专家组成*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工作组。(三)评审步骤。每年5月1日至7月30日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报名工作,8月1日至10月30日开展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工作,11月1日至12月30日对通过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的单位和小区进行授牌。(四)评审经费。*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聘请专家、评审工作、牌匾制作等,具体金额根据当年评审活动预算确定。五、申报程序林式单位(居
4、住小区)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30日前。(一)申报方式。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申报单位、居住小区需按照市园林式单位和林式小区评选条件组织自查,填写市园林式单位报名表或*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报名表,经申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申报。(二)申报资料。1 .*市园林式单位报名表或*市园林式居住小区报名表;2 .申报单位、居住小区总平面图,重点标明绿化区域,并说明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情况;3 .申报单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养护情况;4 .申报单位、居住小区不同方位绿化效果照片(不
5、少于8张);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意见;6 .申报单位、居住小区材料统一按照A4规格(平面图除外),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三)组织验收。申报资料符合*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条件的,由*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居住小区)进行实地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授牌。六、复查验收对已命名授牌为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小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报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复查验收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由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授牌单位撤消“园林式单位或“园林式居住区”称号,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