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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所需材料1 .申报资料目录;2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按填表说明填写);3 .有效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4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5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6 .资信证明(附表1)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7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8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表2)另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3);9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人员名录(附表4);10 .建设项
2、目(医疗用房)卫生学评价报告;1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竣工验收报告及环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验收证明;12 .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附表5);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13 .开展放射诊疗服务的,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前申请办理)。1.申报资料目录;14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涉及外方提供的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并经公证处公证:商务厅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合资双方各自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应能够满足拟设医院投资总额要求;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现汇)投入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投资的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对拟投入国有资产(土地)评估报告确认文件;如国有房产投入另提供拟设医院土地、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建筑物平面图;涉及国有资产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同意租赁的批复文件;租赁合同或意向书;如国有房产租赁另提供拟设医院土地、房屋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建筑物平面图。15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