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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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讲义)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近日,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制度的出台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财政部曾于20

2、04年制定发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制度适应了当时农村税费改革和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等要求,对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三农”工作改革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新形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多次对“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三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12月,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提出“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3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二是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形势

4、新要求,服务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方式更加多元,经营管理更加规范,与其他经济主体联系更加紧密;同时,随着国家“三农”改革与发展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经济法律环境、内生发展需求动力等发生了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有所变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此,需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的需要。三是进一步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农村集

5、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2023年底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3)121号)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会计制度中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为做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需要对原会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第二部分:制度的原则内容修订制度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聚焦会计核算。原会计制度中除了规范会计核算的内容外,还包含了财务管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内容相对庞杂,并且其中有些具体规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已不再适用。本次修订

6、本着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分章节重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删减了财务管理等其他非会计核算内容,并通过新增部分条款对删减的涉及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作原则性规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无形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专项应付款”、“公益支出”、“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农业资产”(仅针对牲畜资产、林木资产)调整为“生物资产”,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

7、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删除了“应付福利费”、“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科目,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的有关会计核算更协调一致。三是突出“农”字属性。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本次修订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充分考虑“三农”特点,保留原会计制度中“内部往来”、“一事一议资金”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特点的会计科目;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适当保留务实简化的会计核算要求;贯彻落实有关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要求,针对扶贫项目资产要求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体

8、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有的集体属性等。四是加强协调衔接。为更好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根据修订后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等要求,本次修订对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全面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度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共八章七十条。第一章总则共十六条,主要阐述了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等总体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共四十四条,主要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成本、

9、收入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作出规范。第六章收益及收益分配共三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形成和分配等会计处理作出规范。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共五条,主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表类型、会计报表附注、编制要求、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作出规范。第八章附则共两条,主要规范施行日期以及与原制度的衔接问题,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则要求。附录共两部分,分别为会计科目及编制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会计科目及编制说明部分,主要明确了42个会计科目的具体设置、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部分,主要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10、的格式及编制说明,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内容及编制说明等。第三部分: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度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施行,我们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工作,推动制度有效贯彻实施:一是及时出台相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为指导执行原会计制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二是适时组织开展对省级财政部门等的师资培训,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尽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确保制度有效落地实施。三是跟踪关注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回应实施中的实务问题,加强实施指导,提升制度执行效果。第四部分:制度的全文学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第三章负债第四章所有者权益第

11、五章成本、收入和费用第六章收益及收益分配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八章附则附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包括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按照

12、规定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第四条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等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制度单独核算。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及附录的相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

13、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收益。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得多计或少计资产、负债、收入、费用

14、。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资产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资源。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流动资产是指在1年内(含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非

15、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长期投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与成员、非成员(包括单位及个人,下同)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后,应当计入其他支出。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一)购入的存货,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外购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计价。(-)在产品以及生产完工入库的农产品

16、和工业产成品,应当按照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成本计价。(三)收到政府补助的存货或者他人捐赠的存货,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按照资产评估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计价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下同)计价,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其他支出,同时在备查簿中登记说明。(PI)提供劳务的成本,按照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计价。(五)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价。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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